在我国入境/在留的外国人逐年增加的等背景下,我们愈发需要制定一个使市区町村能够为外国籍居民提供与日本人一样的基本行政服务的基础性制度。
因此,外国籍居民也和日本人一样加入到了住民基本台账法的适用对象中,为增进外国籍居民的便利及加强市区町村等的行政合理化,在第171次国会上通过了"住民基本台账法部分修正法",并于2009年7月15日公布,2012年7月9日开始实施。
通过本法律的实施,制作了针对外国籍居民的住民票,翌年2013年7月8日开始,住民基本台账网络系统及住民基本台账卡也投入了使用。
基本想法为,除去旅游等的短期滞在者等,以合法在留超过3个月且有住址的在留外国人为对象,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 中长期侨居者 |
在留且具有我国在留資格的外国人,已决定3个月以下的在留期间者、已决定短期滞在/外交/公务的在留资格者等除外。 根据修正后的入管法规定,登陆许可等有关在留被许可后将交付在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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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永住者 |
入管特例法规定的特别永住者。 根据修正后的入管特例法规定,交付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3) 临时避难许可者 |
根据入管法规定,当满足正在乘坐船舶等的外国人有成为难民的可能性等的必要条件时接受临时避难的登陆许可者(临时避难许可者)、或是非法滞留者进行难民认定申请后符合一定的必要条件而被允许临时滞在在我国者(临时滞在许可者)。 遇到该许可时,发放临时避难许可书或临时滞在许可书。 |
(4) 出生过渡滞在者 |
因出生或丧失日本国籍而在留在我国的外国人。 根据入管法规定,自该事由发生起60日内,无在留资格也可以在留。 |
虽然根据以前的外国人登录法,不只是住址,在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有变更的情况下也要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的市区町村长申请居住地以外的变更登录,但因为在留资格的变更、在留期间的更新等手续需要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所以在得到法务大臣的许可后,还要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长提出申请。
另一方面,修正住基法施行后,外国籍居民根据入管法等的规定,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办理姓名等的变更、在留资格的变更、在留期间的更新等手续时,因为住民票的记载事项也需要修改,由法务大臣通知该外国籍居民住址所在地的市区町村长,而后市区町村根据该通知修改住民票的记载。因此,相比于从前的制度,外国籍居民的申报负担减轻了,记录正确性也得到了确保。
此外,根据修正入管法等的规定,虽然外国人必须经由市区町村长将住址上报给法务大臣,但如果办理了迁入/搬迁等手续即被认为是已申报过。之后,再由市区町村把办理迁入/搬迁等手续时掌握的住居地信息上报给法务大臣。
接受关于外国籍居民住民基本台账制度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