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境、居留我國的外國人年年不斷增加等趨勢下,制訂相關基本制度,使市區町村可同日本國民提供外國籍居民基礎行政服務已為當務之急。
因此,為了將外國籍居民同日本國民納入住民基本台帳法之適用對象,以提高外國籍居民辦理手續的便利性、使市區町村等行政合理化,於第171屆國會中通過「修訂住民基本台帳法部分法律」,並於2009年7月15日公布,2012年7月9日實施。
依照本法之實施,製作外國籍居民的住民票,並自隔年2013年7月8日起,開始啟用住民基本台帳網路系統及住民基本台帳卡。
住民基本台帳制度規定,即便是外國籍居民,遷移至其他市區町村時,除了必須在原居住地的市區町村辦理遷出申報外,亦須前往新居住地的市區町村辦理遷入申報,敬請注意。
同時,遷移至海外時亦須辦理遷出申報。
關於制度之基本原則,除了觀光等短期居留者等外,合法居留超過三個月,並能提出居住地住址之外國人即為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 中長期僑居者 |
具有我國在留資格之外國人,非在留期間不超過三個月者,且非擁有短期居留、外交、公務在留資格者等。 基於修訂後的入管法規定,將隨登陸許可等居留相關許可一同發給在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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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別永住者 |
依入管特例法規定的特別永住者。 基於修訂後的入管特例法規定,將發給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3) 臨時避難許可者 |
依入管法規定,搭乘船舶入境的外國人,若符合認定為難民等條件而獲得臨時避難登陸許可者(臨時避難許可者);以及違法居留者辦理難民認定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獲得許可臨時居留我國者(臨時滯在許可者)。 核准該許可時,將發給臨時避難許可書或臨時居滯在可書。 |
(4) 出生過渡滯在者或者喪失國籍過渡滯在者 |
因出生或喪失日本國籍而居留我國的外國人。 依入管法規定,僅限於該事由發生日起六十天內,即使不具在留資格亦可居留。 |
以往外國人登錄法規定,除了變更住址時之外,變更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時,亦須向居住地的市區町村之市區町村長申請居住地以外的登錄變更。但因在留資格的變更及在留期間的更新等手續必須於地方入國管理局辦理,因此取得法務大臣的許可後,還得再向居住地的市區町村長申請。
但實施修訂住基法後,基於入管法等規定,外國籍居民於地方入國管理局等辦理姓名等變更或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等手續時,由於亦須修改住民票上之記載事項,所以由法務大臣通知該外國籍居民住址所在地的市區町村長,再根據該通知修改住民票之記載。因此,與以往制度相形之下,不僅減輕外國籍居民的申報負擔,亦能確保記錄的正確性。
另外,根據修訂入管法等規定,外國人必須經由市區町村長向法務大臣申報居住地相關資訊,但現在只要辦理遷入、遷居等手續即視同於申報。之後,市區町村會將於遷入、遷居等手續時掌握之居住地資訊通知法務大臣。
提供外國籍居民住民基本台帳制度相關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