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的惩戒
1惩戒请求和惩戒处分
任何国家机关不享有对律师的监督权,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日辩联拥有对律师的惩戒权。
如果律师有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协会、日辩联的会则或扰乱了律师协会的秩序或损害了律师协会的信用,以及其他不论职务内外的"可丧失其品位的不正当行为"必须受到惩戒处分。
惩戒处分种类有以下4种。
- 警告
要求当事律师深刻反省而作出的处分,但不限制律师业务的权利。 - 两年内停业
停业期间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 责令退会
不得以律师身份开展活动,但没有丧失成为律师的资格。 - 除名
不仅不得以律师身份开展活动,同时还会丧失成为律师的资格。
如果受到惩戒处分时,其相关要旨会刊登在日辩联的机关杂志"自由与正义"上。同时,还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
2律师执业基本规范
尽管律师自治得到了保障,但律师必须牢记自身之使命,同时,要承担约束自身行为的社会责任。为了明确律师职务方面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日辩联制定了律师执业基本规范,并予以公开。
3公民窗口和纠纷调解制度
律师协会设有受理针对律师投诉的公民窗口,以及有关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发生问题的纠纷调解制度,为了使这些制度进一步得到改善,日辩联积极开展调查和研究以及经验交流的活动。
4提高律师素质
律师需要保持高度的伦理观,并且精通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为了防止律师的违规行为,维护和赢得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日辩联要求所有注册后的律师定期接受律师伦理相关的研修,此外,还举办与律师业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会员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