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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稀釋、排水設備

稀釋、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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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前的ALPS處理水氚濃度

萬貝可/公升

目前的ALPS處理水的輸送流量

-m³/h

目前的海水輸送流量

-m³/h

稀釋後的ALPS處理水氚濃度(注記)

-Bq/L

稀釋前的ALPS處理水(氚以外)的數據請點擊此處

放水立坑(上游水槽)上游海水管道水的分析結果請按此處

放水立坑(上游水槽)水的分析結果請按此處


海域監測的結果

ALPS處理水的測量結果()
⇒確認已經滿足釋放標準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濃度

告示濃度比總和

規定標準
1

分析結果

告示濃度比總和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濃度

告示濃度比總和

規定標準
1

(注記)關於我們自主確認的、沒有顯著存在的核種,已確認所有對象核種均沒有顯著存在。

氚濃度萬貝可/公升

確認了小於100萬貝可/公升

  • (注記)對於氚濃度較高的ALPS處理水,考慮到放射性會隨著時間經過而自然衰減,因此安排在釋放期間的後段進行釋放。這點在實施計劃中,以規定上限為100萬Bq/L的方式呈現(由氚濃度較低的ALPS處理水開始依序釋放)。
  • (注記)上述的氚濃度,相對於氚的告示濃度限度(60,000Bq/L)的比率(即稀釋前的告示濃度比)為<>,但會在釋放到海洋時使用大量海水稀釋,以滿足規定標準(按740倍進行稀釋後,氚的告示濃度比為<>)。

本公司委託的外部機構(化研)的測量結果

▶氚濃度:萬貝可/公升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的告示濃度比總和:

告示濃度比總和

為日本法例(注記)定明,將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時,每個核種的輻射能量濃度之上限(告示濃度限度)。當有數種放射性物質釋放時,由於每個核種的告示濃度限度有異,因此會計算每個告示濃度限度的比率,並將總值稱為「告示濃度比總和」。

(注記)制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反應堆設施的保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相關必要事項之通告

釋放到環境時的日本國家標準(告示濃度限度)

為日本法例(注記)所定明,將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時,每個核種的輻射能量濃度之上限。

(注記)制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反應堆設施的保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相關必要事項之通告

(追記) (追記ここま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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