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究竟有沒有存在的必要?這個問題其實不必每次都從深奧的憲政學理談起。日前一場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立法院審查答詢,就足以讓人重新思考:當權力面對質疑時,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制度,才能確保問題不會被層層轉化,最後變成一個比較容易回答的安全問題?
身為長年關注社福議題的監委被提名人孫一信,在接受審查時,面對過往高層公務車私用、社宅政策進度,以及「政治酬庸」等尖銳質疑,展現出相當成熟的問題拆解與法律框架能力。若從政壇攻防來看,這種答詢相當高明:不直接承接最尖銳的質疑,而是先重新界定問題,再從法律、制度或權責範圍予以防守。
但問題也正出在這裡。一個準備進入監察院監督政府的人,如果在接受審查時,就展現出「將困難問題限縮為安全問題」的習慣,我們真正該觀察的,恐怕不只是答案對不對,而是他究竟是在把問題講清楚,還是在把原來的問題換掉。
從「有無違法」退縮,監察權如何可能走向失能
例如,面對監察院過往高層以公務車載寵物美容的爭議,真正的問題未必只是有沒有違法。即使當事人事後自付油料費、司法未進一步追究,社會大眾依然有權追問: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高層此舉是否適當?是否符合公務倫理?如果現行規範對此全然無解,規範本身是不是就該被檢討?
「有沒有違法」與「是否適當」,本來就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範疇。
如果問的是法律責任,合法與否當然是底線;但如果問的是公務機關的道德紀律與社會觀感,拿「現行法規未禁止」作為主要防線,其實只是回答了一個比較安全的題目。而這,恰恰正是監察制度不可替代的理由。
行政行為從來不只有「合法」與「違法」兩端。行政怠惰、裁量失衡、制度漏洞,甚至每個機關都宣稱依法辦理,最後卻讓人民權益落空的系統性斷裂,都未必是法院最適合處理的標的,卻正是監察權必須窮追不捨的地方。
政見成了行政計畫,就不能用「政治責任」一甩了之
再看社會住宅的攻防。當被問及總統過去提出的 50 萬戶社宅承諾能否調查時,孫一信以「政治承諾應由政治承擔,非監察院調查對象」回應。這個說法看似合乎憲政分際——選舉政見確實不能直接變成監察案件。
但監督的思維不該停在這裡。倘若一項政治承諾已經轉化為公務機關的行政計畫、編列預算並進入執行體系,情況就變了:行政機關是否確實落實?如果進度嚴重落後,背後是否涉及怠惰、決策失當或跨部會障礙?
換言之,政見跳票本身是政治責任;但政見一旦轉化為具體行政計畫,就可能同時產生行政責任。一個成熟的監委被提名人,應該說清楚這兩者的分界,而非用「政治責任」這張大傘,一筆帶過進入行政階段後的潛在怠惰。
排除「酬庸」,不等於證明了「適任」
同樣的邏輯,也出現在「酬庸」的討論。孫一信強調總統沒有酬庸他的理由,這固然回應了政治交換的疑慮,卻留下另一個更關鍵的公共議題:既然不是酬庸,那麼「為什麼是他」? (相關報導: 風評:權力當前,陳永興轉不轉彎? | 更多文章 )
這並非要被提名人自我證明清白,而是公共任命必須說服社會:任命一名監委的公共理由究竟是什麼?被提名人的專業在哪裡?這些經驗,又如何證明他能獨立行使監察權?
「不是酬庸」只是排除了一項疑慮,卻還沒有證明「為何適任」。
孫一信在答詢中提出對《社會福利基本法》跨部會協調、以及無障礙環境「制度斷裂」的關注,這些方向本身極具監察價值。無障礙環境牽涉建築、道路、騎樓與大眾運輸,對行政體系而言是各自獨立的法規與預算;但對身心障礙者而言,那是一條不可打斷的路。這正是監察權應該介入的時刻——為什麼每個機關都說自己依法辦理,人民卻依然走不出一條順暢的路?
監察院真正的危機,是人民不再相信它能問責
也正因為如此,這場答詢透露的答題心態更值得警惕。
如果一名未來的監察委員,面對「政策落空」的第一反應是縮小成「那只是政治承諾」;面對「倫理失當」則先退回「有沒有違法」,那麼等他真正坐進監察院,面對行政機關精明巧辯的答覆時,他又會如何追問?
監察院真正的危機,從來不只是查不出大案。更大的危機是,人民開始預期:哪怕把問題送進監察院,最後得到的也只是一個被重新定義過的安全答案。
重新拆解問題並沒有錯,複雜的行政程序本來就需要釐清。但拆解問題的目的,應該是找到責任所在,而不是讓原來的責任問題消失。
監察委員最珍貴的資產,不是調查了多少案件,而是讓人民相信:當問題指向權力本身時,仍然有一個制度願意把問題硬接下來。監委可以重新框架問題,但不能在框架轉換之後,讓原本的爭議不了了之。
這或許才是這場答詢帶給社會最大的啟示:監察制度不可或缺的價值,不在於它能不能找到每一件違法,而在於當「合法」已經不足以回答人民的疑問時,還有沒有一個制度,願意繼續追問下去? (相關報導: 風評:權力當前,陳永興轉不轉彎?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制度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