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ED WATER PORTAL SITE

0/0

search

MENU

❸ 稀释、放水设备的情况

稀释、放水设备

稀释、放水设备

稀释前的ALPS处理水氚浓度

万Bq/L

目前的ALPS处理水的输送流量

-m³/h

目前的海水输送流量

-m³/h

稀释后的ALPS处理水氚浓度(注記)

-Bq/L

稀释前的ALPS处理水(氚以外)的数据请点击此处

排水竖井(上游水槽)上游海水配管水的分析结果请点击此处

排水竖井(上游水槽)水的分析结果请点击此处


海域监测的结果

ALPS处理水的测量结果()
⇒确认已经满足释放标准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浓度

告示浓度比总和

规定标准
1

分析结果

告示浓度比总和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浓度

告示浓度比总和

规定标准
1

(注記)关于我们自主确认的、没有显著存在的核素,已确认所有对象核素均没有显著存在。

氚浓度万Bq/L

确认了小于100万Bq/L

  • (注記)对于氚浓度较高的ALPS处理水,考虑到放射性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自然衰变,因此安排在释放期间的后段进行释放。这点在实施计划中,体现为规定了以100万Bq/L为上限(从氚浓度低的ALPS处理水开始依次释放)。
  • (注記)上述氚浓度,相对于氚的告示浓度限度(60,000Bq/L)的比率(也即稀释前的告示浓度比)为<>,但会在释放入海时使用大量海水稀释,从而满足规定标准(按740倍进行稀释后,氚的告示浓度比为<>)。

本公司委托的外部机构(化研)的测量结果

▶氚浓度:万Bq/L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告示浓度比总和:

告示浓度比总和

日本国家法令(注記)中规定了将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时各核素的放射性浓度上限(告示浓度限度)。释放多种放射性物质时,由于各核素告示浓度限度存在差异,需计算各告示浓度限度的比率,其合计值称为"告示浓度比总和"。

(注記)对东京电力株式会社福岛第一核电厂核反应堆设施的安保及特定核燃料物质防护相关必要事项作出规定的告示

释放到环境中时的日本国家标准(告示浓度限度)

日本国家法令(注記)中规定的福岛第一核电厂将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时各核素的放射性浓度上限。

(注記)对东京电力株式会社福岛第一核电厂核反应堆设施的安保及特定核燃料物质防护相关必要事项作出规定的告示

(追記) (追記ここまで)

AltStyle によって変換されたページ (->オリジナ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