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全国城市书房合作共享机制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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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书房合作共享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强城市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由温州市、扬州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等12个区市共同发起建立"全国城市书房合作共享机制"(以下简称合作共享机制)。

城市书房,是指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自助式、场馆型、公益性图书馆。

第二条 合作共享机制是由浦东图书馆、北京市朝阳区图书馆、上海市嘉定区图书馆、扬州市图书馆、合肥市图书馆、南昌市图书馆、济南市图书馆、郑州市图书馆、洛阳市图书馆、温州市图书馆、黄冈市图书馆、台州市图书馆共同发起,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图书馆自愿加入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合作共享机制旨在联合全国相关部门、图书馆共同探讨和交流城市书房可持续发展机制、文旅融合背景下公共文化空间功能拓展、大数据时代特色阅读空间精准化服务等问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

第四条 合作共享机制接受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各省市、自治区及各地区文化主管单位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合作共享机制由共同发起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设立工作委员会、联合秘书处和研究机构。明确温州市图书馆、浦东图书馆、扬州市图书馆为主任单位,其他共同发起单位为常任副主任单位;并设非常任副主任单位,由轮值主办共享合作机制年会的成员单位担任。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是合作共享机制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单位、常任副主任单位、非常任副主任单位推荐相关负责人组成。进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工作委员会提名或成员单位自荐,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联合秘书处是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合作共享机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目标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合作共享机制年会、研究论坛、大型文化活动、品牌共建。联合秘书处由发起单位委派相关人员构建组成,负责执行合作共享机制工作委员会决议及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协调等工作。联合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采取合作共享机制年会举办地单位轮值机制,任期一年;设副秘书长五名,采取副主任单位轮值机制,任期一年,不连任。

第八条 研究机构为上海格物文化发展研究院,负责合作共享机制创新发展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九条 进一步推动城乡公共阅读空间高质量发展,整合和促进政府优质公共阅读资源向基层延伸,拓展城市公共文化空间,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衡化、精准化、智能化,构建更加完善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

第十条 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搭建全国城市书房共建共享平台,建立全国城市书房可持续发展机制,打造更具创意的未来社区品质生活,创造更加舒适、温馨、时尚的公共阅读空间,提供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阅读服务。

第十一条 凝聚智慧与力量,广泛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聚焦文旅融合发展,致力于城市书房的提档升级,探索建设更具地域特色、主题鲜明的城市书房;推进城市书房向乡镇农村延伸,惠及更多基层百姓,使之成为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窗口。

第十二条 开展城市书房城际交流合作,积极承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改革试点任务和课题,先试先行、探索创新、率先破题,完善成果转化与推广机制,促进各城市间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合作共赢。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合作共享机制会议分为工作委员会会议和主题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单位召集,定期召开,审议成员单位增减及合作共享机制重大事项,主要讨论各成员单位间的公共文化建设、重大品牌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大改革项目或课题的承接及成员单位之间的互助协调等问题。主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主题或议题内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定期举办合作共享机制年会,围绕公共阅读空间服务等热点问题举行研讨交流,实行轮流主办或申办制度。

第五章 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开设专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专栏,建立合作共享机制网上推广平台,扩大合作共享机制感召力、影响力,提升品牌价值。

第十六条 每年在合作共享机制内开展创新项目、经典案例、服务品牌、特色书房等评选活动,营造互学互鉴、争先创优的创新发展氛围。

第十七条 通过简报、专报、年报等形式,及时总结合作共享机制取得的成果或示范经验,上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与中国图书馆学会,或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合作共享机制举办各种活动的经费原则上采取"谁举办、谁负责"的方式,由活动举办单位承担主要经费,相关参与单位共同承担部分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合作共享机制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合作共享机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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