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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一项简单专利的解剖

Richard Stallman

程序员们都很清楚,许多现有的软件专利所涵盖的想法简直显而易见,令人啼笑皆非。然而,专利制度的捍卫者常常辩称,这些想法并非无足轻重,其"显而易见"不过是事后之明。而在辩论中反驳他们却出奇的困难。这是为什么呢?

一个原因是,任何想法如果被过度分析,都可以显得很复杂。另一个原因是,这些微不足道的想法在专利文件本身的描述中,往往看起来相当复杂。专利制度的维护者可以指着那些复杂的描述说:"这么复杂的东西怎么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呢?"

我来用一个例子向你展示。以下是申请于1996年10月的美国专利第5,963,916号中的第一项权利要求:

1. 一种方法,用于使远程用户能够通过网络网站预览预录音乐产品的一部分,所述网络网站包含不同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该方法使用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以及远程用户计算机与网络网站之间的电信链路,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 a) 使用远程用户的计算机建立到该网络网站的电信链路,其中该网络网站包括:(i) 一台连接到通信网络的中央主机服务器,用于根据远程用户的请求检索并传输该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以及 (ii) 一个中央存储设备,用于存储多个不同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 b) 将用户识别数据从远程用户的计算机传输至中央主机服务器,从而使中央主机服务器能够识别并跟踪用户在网络网站中的浏览进度;
  • c) 从中央主机服务器中选择至少一个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 d) 接收所选择的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以及
  • e) 交互式预览接收到的所选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这看起来确实像一个复杂的系统,对吧?一定是个非常聪明的人才能想到这些,对吗?并非如此,但确实需要些聪明才智才能让它显得如此复杂。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复杂性来自哪里:

1. 一种方法,用于使远程用户能够从包含预选片段的网络网站上预览预录音乐产品的一部分

这就是他们想法的核心部分:他们把某些音乐作品的选段放在服务器上,以便用户收听。

不同的预录音乐产品,

这句话强调他们的服务器存储了不止一首音乐作品的选段。

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如果一台计算机能完成某件事一次,那么它就能多次完成这件事,每次处理不同的数据。许多专利正是假装将这一原理应用于某个具体案例,就构成了一项"发明"。

使用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以及远程用户计算机与网络网站之间的电信链路,

这说的是他们在网络上使用了一台服务器。

此方法的构成步骤:

a) 使用远程用户的计算机建立与网络网站的电信链路

这就是说用户通过网络连接到服务器。(这正是使用服务器的方式。)

其中,该网络网站包括 (i) 一台连接到通信网络的中央主机服务器

这告诉我们服务器在网络上。(这正是典型的服务器。)

用于根据远程用户的请求检索并传输该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这句重复了开头两句话叙述的常规想法。

以及 (ii) 一个中央存储设备,用于存储多个不同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他们决定在计算机中配备一块硬盘(或类似设备),并将音乐样本存储在其中。自1980年左右以来,这便是在计算机上存储任何数据以便快速访问的标准做法。

请注意,他们再次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可以在这一磁盘上存储多个选段。当然,每个文件系统都允许你存储多个文件。

b) 将用户识别数据从远程用户的计算机传输至中央主机服务器,从而使中央主机服务器能够识别并跟踪用户在网络网站中的浏览进度;

这说的是他们会对你的身份和访问记录进行追踪——这是网络服务器常见(虽然令人反感)的做法。我相信这在1996年就已经很普遍了。

c) 从中央主机服务器中选择至少一个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换句话说,用户通过点击来选择要跟随哪个链接。这是网络服务器的典型操作;如果他们找到了另一种实现方式,那或许才称得上是一项发明。

d) 接收所选择的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以及

当你点击一个链接时,你的浏览器会读取其中的内容。这是网页浏览器的典型行为。

e) 交互式预览接收到的所选预录音乐产品的预选片段。

这说的是你的浏览器为你播放音乐。(当你点击一个指向音频文件的链接时,这正是许多浏览器的做法。)

现在你明白他们是如何把这项权利要求添枝加叶,使其变成一个"复杂"想法的了吧:他们把自己那个只需两行文字就能说清的想法,与计算机、网络、网络服务器和网络浏览器的重要功能结合在了一起。这些东西拼凑起来,就成了他们获得专利的那项所谓"发明"。

这个例子是软件专利的典型代表。即便是那些偶尔出现的、想法本身并非微不足道的专利,也同样充斥着这类人为添加的复杂性。

现在来看后续的一项权利要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央存储设备包含多个只读光盘存储器(CD-ROM)。

他们在这里想表达的是:"即使你认为权利要求1算不上真正的发明,但使用光盘来存储数据这一点就足以让它成为一项发明了。普通系统设计者绝不会想到把数据存储在光盘上。"

现在再来看看第二项权利要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央存储设备包含一个 RAID 阵列驱动器。

RAID 阵列是将一组磁盘设置为像一个大磁盘一样工作,其特殊之处在于,即使阵列中的某个磁盘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所有数据仍可在该组中的其他磁盘上访问。早在1996年之前很久,这种阵列就已经在商业上可用,并且是用于高可用性数据存储的标准方式。但这些杰出的发明者却为此特定目的使用 RAID 阵列申请了专利。

尽管这项专利如此微不足道,但如果就其提起诉讼,它未必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不仅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就连法院在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非显而易见"时,也往往采用极低的标准。按照他们的标准,这项专利或许就能过关。

更重要的是,法院往往不愿推翻专利局的裁决,因此,如果你能向法院展示专利局未曾考虑过的现有技术,专利被推翻的可能性会更大。如果法院愿意在判断非显而易见性时采用更高的标准,那么为他们保留这些现有技术会有所帮助。因此,那些通过向专利局提供更完善的现有技术数据库来"让系统更好地运作"的提议,反而可能让事情变得更糟。

要让专利制度合理运作非常困难;它是一个复杂的官僚体系,往往会遵循其自身的结构惯性,而不顾它"应该"做什么。要消除大量针对软件功能和商业方法的显而易见专利,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彻底废除这些领域的专利。幸运的是,这样做并不会带来损失:软件领域中那些非显而易见的专利同样毫无益处。软件专利所做的,只是让软件开发者和用户都处于威胁之下。

专利制度本意是为了促进进步,而那些从软件专利中获益的人要求我们不加质疑地相信专利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但程序员的经验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新的理论分析也显示,这并非什么悖论。(参见 web.archive.org 上的 researchoninnovation.org/patent.pdf。)社会没有任何理由让软件开发者和用户暴露在软件专利的危险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