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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软件专利和文学专利

Richard Stallman

当政客们审议软件专利问题时,他们通常是在盲目投票;由于并非程序员,他们并不理解软件专利的实际影响。他们常以为专利法与版权法相似("除某些细节外")——事实却并非如此。例如,我曾公开询问法国当时的工业部长 Patrick Devedjian,法国将如何就软件专利议题投票,Devedjian 却以对版权法的激情辩护作为回应,并赞扬维克多·雨果在版权制度确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误导性的术语 "知识产权" 助长了这种混淆——这正是我们永远不该使用该词的原因之一。)

那些设想软件专利会产生类似版权法效果的人,无法理解软件专利带来的灾难性影响。我们可以用维克多·雨果为例来说明其中的区别。

一部小说和一款现代复杂程序确有某些共同点:两者体量庞大,且融合了诸多创意。那么让我们延续这个类比,假设19世纪已将专利法应用于小说领域;假设法国等国家当时允许文学创意的专利申请。这将对维克多·雨果的写作产生何种影响?文学专利的效果与文学版权的效果又有何差异?

以维克多·雨果的小说《悲惨世界》为例。自他完成创作起,该作品的版权仅归属于他本人。他无需担忧有陌生人会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他并胜诉——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版权仅涵盖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而非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且其约束范围仅限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雨果并未抄袭《悲惨世界》,因此他完全无需受到版权的威胁。

专利的运作方式则全然不同。专利覆盖的是思想概念;每一项专利都是对实施某种思想的垄断权,该思想在专利文件中被明确描述。以下是一个假设性文学专利的示例:

  • 权利要求1:一种在读者心中塑造角色的表现方式,该角色因长期监禁而对社会和人类产生怨恨情绪。
  •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现方式,其中所述角色随后因他人的善举而获得道德救赎。
  •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表现方式,其中所述角色在故事进程中更改了姓名。

倘若此类专利在1862年《悲惨世界》出版时便已存在,那么这部小说将同时触犯以上三项权利主张——因为小说主人公冉·阿让的人生轨迹完全契合这些描述。维克多·雨果可能因此被起诉,而一旦被告上法庭,他必将败诉。这部小说很可能被专利权人禁止发行,实质上被其审查而扼杀。

现在让我们审视另一项假设性文学专利:

  • 权利要求1:一种在读者心中构建人物形象的表现方式,该人物曾长期遭受监禁,并在其后更改姓名。

《悲惨世界》同样可能被这项专利所禁止,因为该描述也完全契合冉·阿让的人生经历。再看另一项假设性专利:

  • 权利要求1:一种在读者心中塑造人物形象的表现方式,该人物经历道德救赎后更改姓名。

冉·阿让的故事同样会因这项专利遭到禁止。

这三项专利将同时覆盖并禁止这个人物的人生故事。它们相互重叠却非完全重复,因此可能同时有效;三位专利权人都可对维克多·雨果提起诉讼。其中任何一位都能禁止《悲惨世界》的出版。

这项专利同样可能被侵权:

  • 权利要求1:一种文学表现方式,塑造人物的名与姓的末音节相同。

人物姓名"冉·阿让"(Jean Valjean)虽然符合这一特征,但至少这项专利是容易规避的。

你或许认为这些概念过于简单,任何专利机构都不会批准。然而我们程序员常常震惊于现实软件专利所覆盖概念的简单程度——例如,欧洲专利局曾批准过关于进度条的专利,以及关于使用信用卡支付功能的专利。若不是这些专利如此危险,它们本会成为笑谈。

《悲惨世界》的其他层面同样可能触犯专利。例如,可能出现关于滑铁卢战役虚构描写的专利,或在小说中使用巴黎俚语的专利。这又将引发两起诉讼。事实上,对于像《悲惨世界》这样的文学作品,可适用于起诉作者的专利数量是无限的。所有专利持有人都会宣称,他们因其专利创意所代表的文学进步而理应获得回报,但这些障碍非但不会促进文学发展,反而只会阻碍其进步。

然而,一项极宽泛的专利可能使所有这些问题失去意义。试想一项具有如下宽泛权利要求的专利:

  • 一种通过多页连续叙事构建的文学表达方法。
  • 一种有时会采用赋格曲或即兴创作式结构的叙事手法。
  • 围绕特定角色间的对抗展开的错综情节,人物轮番为彼此设下圈套。
  • 展现多层次社会结构的叙事手法。
  • 揭示隐秘阴谋运作机制的叙事手法。

专利权人可能会是谁呢?或许是创作过此类小说的其他小说家,比如大仲马或巴尔扎克——但并不必然如此。正如现实中软件创意的专利申请无需实际编写程序,在我们假设的文学专利体系下,这些专利持有者也无需创作小说、故事或任何作品——只需提交专利申请即可。如今那些仅靠威胁与诉讼牟利、不事生产的专利寄生公司正日益猖獗。

面对如此宽泛的专利,维克多·雨果可能根本无需担忧使用冉·阿让这个角色会招致诉讼,因为他甚至不可能产生创作这类小说的念头。

这一类比有助于非程序员理解软件专利的实际影响。软件专利覆盖各种功能特性,例如文字处理程序中的缩写定义功能,或电子表格中的自然顺序重算机制。专利涵盖程序必须使用的算法,也涉及文件格式的各个方面,比如微软的 OOXML 格式。而 MPEG-2 视频格式更是涉及39项不同美国专利。

正如一部小说可能同时触犯多项不同的文学专利,一个程序也可能同时被多项不同的专利所禁止。识别所有适用于大型程序的专利需要耗费巨大工作量,迄今为止仅完成过一次此类全面研究。2004年对 GNU/Linux 操作系统内核 Linux 的研究发现,看来其代码会涉及283项不同的美国软件专利。这意味着,每项专利都禁止了 Linux 数千页源代码中存在的某种计算过程。当时 Linux 仅占整个 GNU/Linux 系统的约百分之一。那么整个系统的发行商可能面临多少专利诉讼呢?

阻止软件专利阻碍软件开发的方法很简单:不要授权它们。这本应容易实现,因为大多数专利法都有禁止软件专利的条款,通常明确规定"软件本身"不可申请专利。但世界各地的专利局正试图曲解条文,对程序实现的思想授予专利。若不加以阻止,其结果将是让所有软件开发人员陷入险境。


本文的初版在2005年6月23日发表于伦敦 卫报。它针对的是拟议中的欧洲软件专利法令。

本文收入《自由软件,自由社会:理查德·M·斯托曼选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