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既无畏,亦无据
Eben Moglen [*] 著2003年11月24日,星期一
关于讼棍有个经典定义:当法律对其不利时,便大谈事实;当事实对其不利时,便高呼法理;当事实与法理皆对其不利时,就猛拍桌子。SCO 集团持续通过离奇的法律理论和无据的事实主张,企图以牺牲自由软件开发者、发行商和用户的利益来提升自身市值,恰恰证明这句老话至今仍未过时。
事实如下
SCO 在针对 IBM 诉讼的公开声明中,持续声称能证明自由软件操作系统内核 Linux 侵犯了其对 Unix Sys V 源代码的版权。然而,当 SCO 曾公开展示其宣称取自 Unix Sys V 的 Linux 代码示例时,这场演示却适得其反——它不仅揭示了 SCO 对版权法的轻率态度,更暴露了其在事实核查方面极端粗疏的行径。
2003年8月18日,SCO 首席执行官 Darl McBride 在拉斯维加斯的一次公开演讲中,通过幻灯片展示了据称从 Sys V 到 Linux 的逐字抄袭侵权示例。数小时内,自由软件与开源社区便对 SCO 这份所谓的"最佳证据"完成了分析,其结果却让那些期望 SCO 言之有据的投资者及相关方大失所望。[1]
McBride 先生在拉斯维加斯展示了两个据称从 Sys V 复制到 Linux 程序的代码实例。第一个实例是实现"伯克利包过滤器"(BPF)防火墙的代码。Linux 内核确实包含 BPF 实现,但这是 Linux 开发者 Jay Schulist 的原创作品。SCO 从未对原始的 BPF 实现拥有所有权——从名称即可看出,该功能最初是 BSD Unix 的组成部分,后经合法途径被引入 SCO 的 Sys V Unix 系统。由于 Sys V 和 Linux 中的 BPF 实现具有共同的技术渊源且功能相同,SCO 对两个代码库进行的"模式匹配"搜索便显现出看似复制的痕迹。但 SCO 未能深入核查便贸然声称其权利受侵,实际上被侵权的作品并非他们所有(很可能是因为他们"不慎"删除了原始版权声明)。
Mr. McBride 先生展示的第二个例子同样缺乏说服力。他展示了来自 "Linux" 的数十行内存分配代码,这些代码与 Sys V 的代码完全相同。然而事实再次证明,SCO 仅仅依赖源代码的"模式匹配",却未核实其所主张的所有权及声称被侵权作品的实际历史与版权状态。幻灯片中展示的 C 代码最早出现在1973年编写的 Unix 第三版中,其源头可追溯至 Donald Knuth 1968年在其经典著作《计算机程序设计艺术》中发表的早期版本。AT&T 曾在 BSD 诉讼中主张加州大学侵犯了这段代码及其 Unix 操作系统的其他部分,但法院以 AT&T 无法证明其版权主张可能成立为由拒绝了初步禁令——因为该代码在发布时未附带版权声明,根据1976年前的美国版权法,这已使代码进入公有领域。2002年,SCO 的前身 Caldera 公司曾以允许自由复制和再分发的许可协议再次发布这段代码。随后 Silicon Graphics, Inc.(SGI)在其计划销售但最终未上市的 “Trillium” 64位架构计算机的 Linux 变体中使用了该代码。SGI 在整合代码时错误地删除了 Caldera 公司(本就不正确的)版权声明,这实际上违反了 Caldera 的许可条款。
由此可见,SCO 的第二个例子试图指控所谓"非法复制"的代码,其本身始于公有领域,且 SCO 在错误主张版权后已自行采用自由软件许可证重新发布。而 SGI 不当删除不准确版权声明的行为使问题复杂化。那么全球究竟有多少个人电脑和英特尔架构服务器包含这段所谓的侵权代码?答案是零。所有英特尔架构的 Linux 版本都从未包含这段代码。这段代码所针对的 SGI 硬件也从未上市销售。惠普公司在其销售的64位安腾服务器中,已将该代码从 Linux 代码树的 IA-64分支中移除——从技术角度而言这段代码本就是冗余的。然而 SCO 的"调查"仅仅停留在发现所谓的"复制实例"既未追问自己对被复制内容是否拥有任何权利,也完全没有向听众说明其提及的 "Linux" 实为针对稀有计算机的变体版本,且其中所谓的侵权代码早已被清除。
拉斯维加斯"示例"实际证明的是:SCO 的事实主张要么被不负责任地夸大,要么被巧妙地保持"神秘"。即便在他们亲自挑选的事例中,事实也对其不利。因此,八月之后 SCO 转向法律手段并不令人意外。然而,法律同样没有站在他们那边。
编造法律
SCO 的法律立场存在内在矛盾。该公司在致自由软件大型企业用户的信件及公开声明中宣称,Linux 程序包含其拥有版权的材料,并要求新版内核用户获取许可。同时,SCO 对 IBM 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指控 IBM 将受保密许可或协议保护的材料贡献给了 Linux 内核。然而,SCO 自身却依据 GPL 协议分发并持续分发 Linux。这意味着,它已通过允许任何人复制、修改和再分发的许可,公开了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和版权材料。若 GPL 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则 SCO 针对 IBM 的商业秘密诉讼将难以成立,其对 Linux 内核用户的威胁亦无法兑现。
但如果 GPL 不是有效且有约束力的版权许可,SCO 又凭什么权利分发 Linux 贡献者的版权作品,以及其当前声称依据 GPL 分发的所有其他版权软件?IBM 对 SCO 的反诉恰恰就此问题提出质询,矛头直指 IBM 对 Linux 内核的贡献。根据 GPL 第6条规定,任何 GPL 代码的再分发者不得附加任何额外条款;而 SCO 却要求使用 Linux 内核的各方从其处购买额外许可并遵守附加条件。依据 GPL 第4条,任何违反 GPL 者将自动丧失分发相关作品的权利。因此,IBM 正当主张 SCO 无权分发内核,其行为不仅侵犯了 IBM 的版权,更侵犯了所有内核贡献者的权利。除非 SCO 能证明 GPL 是有效的许可形式,且自身从未违反许可条款,否则必将败诉,不仅需向 IBM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对所有内核贡献者负责。
IBM 的反诉将 SCO 在 GPL 议题上逼入绝境。如今不仅是事实依据,连法律原则也与 SCO 日益绝望的立场形成根本对立。SCO 及其前身 Caldera 公司曾极大受益于 GPL 的保护。例如,正是凭借 GPL,SCO 才能运用全球编译器设计者与开发者共同打造 GCC 这一顶尖跨平台 C 编译器的宝贵成果。客户应用程序得以在 SCO 的 Sys V Unix 系统上运行,正是依靠 GCC 编译器——SCO 曾为其系统贡献特定修改,并将相关版权移交自由软件基金会。若没有自由软件社区的贡献,Caldera 与 SCO 根本不可能推出可用的操作系统产品。SCO 欣然接受这些益处,却试图以不道德的方式逃避自身义务。法律绝不会允许 SCO 两面得利。
因此,SCO 及其律师团队现在只剩下拍桌叫嚣的手段。面对 IBM 的反诉,SCO 竟发起一轮针对 GPL 及其使用者与发布者(自由软件基金会)的荒谬攻击。其在回应 IBM 反诉的答辩状中宣称,GPL 不仅违反联邦法律,甚至违背美国宪法。至于版权持有者通过授权他人复制、修改和再分发作品的行为如何违宪,SCO 却傲慢地不予说明。法律理论本非机密——若 SCO 律师真能为此新奇主张提供任何依据,早该公之于众。在美国漫长的版权判例史中,从未有任何判决支持这种所谓"违宪版权许可"的荒唐概念。在我接触的众多法律专业人士中,无论其对 GPL 持何种观点,无人将此无稽之谈当真。当事实与法律双双失利,拍桌叫嚣只能引来嘲弄笑声时,即便是谚语中的讼棍也已黔驴技穷。我们接下来会看到 SCO 攻击裁判员吗?
脚注
- 对 SCO 拉斯维加斯发布会最完整的评述由 Bruce Perens 撰写,其内容 存档于此。
[*] Eben Moglen 自由软件基金会法律总顾问,并任该基金会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