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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质问 SCO:对模糊主张的严谨审视

Eben Moglen [*]

2003年8月1日,星期五

全球自由软件用户正面临来自 SCO 集团(前身为 Caldera)的压力,该公司声称其对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或其他自由软件拥有"知识产权",并要求用户向其购买"许可证"。这些看似严重的指控却以极不严谨的方式提出——仅通过新闻发布,并未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事实依据的证据。大量使用自由软件的企业正在尝试评估该要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SCO 未能提供任何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证据,这本身已令人怀疑;而该公司公开宣布将追究用户责任,而非涉嫌侵权的自由软件作者或分发者,更增加了外界对其主张的质疑。

对于未披露的证据,其重要性难以评估。依据当前已知事实——即 SCO 自愿公开的部分——其法律主张存在若干极为严重的问题。作为一名在自由软件许可证领域具有相当丰富经验的律师,我认为有充分理由拒绝 SCO 的主张。以下内容并非法律建议: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后独立决策。但我想提出一些问题,供企业及法律团队在应对 SCO 的授权要求时参考。

实质证据何在?

SCO 究竟主张他人占用或滥用了哪些本应属于它的权利?尽管 SCO 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笼统术语,该概念仍然需要具体界定。SCO 并未在任何诉讼或公开声明中宣称其专利受到侵害,也未提出商标权主张。在目前针对 IBM 的未决诉讼中,SCO 虽指控商业秘密被盗用,但并未威胁对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用户提起此类诉讼——事实上也不可能提出。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SCO 自身长期依据自由软件基金会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GPL)[1]分发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若对已通过允许无限复制与分发的许可证完全公开的材料主张商业秘密,则直接违背了商业秘密诉讼的两项基本前提:(1) 信息需具有秘密性;(2) 原告需采取合理措施维持其秘密性。

因此,SCO 对 Linux 内核用户的主张无法基于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它们只能是版权主张。事实上,SCO 在其首次具体公开声明中近期断言,自2001年以来,Linux 操作系统内核的某些版本——即2.4"稳定版"和2.5"开发版"分支——包含了从 SCO 的 Sys V Unix 复制而来的代码,这构成了版权侵犯。[2]

在版权侵权纠纷中,通常的做法是向涉嫌侵权作品的发行方展示被侵权的受版权保护作品。SCO 并未采取这一步骤。该公司仅提议在与 Linux 内核版权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签署保密协议后展示某些材料。SCO 在7月21日的新闻稿中声称,近期 Linux 内核版本中关于对称多处理(SMP)的代码侵犯了其版权。然而,向 Linux 内核贡献代码的过程是有公开记录可查的:内核的 SMP 支持主要来自红帽公司(Red Hat, Inc.)和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雇用的频繁内核贡献者。SCO 既未展示据称被这些程序员复制的任何代码,也未对其雇主提出侵权索赔。相反,SCO 要求用户购买许可证。这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为什么用户需要许可证?

通常而言,版权作品的使用者并不需要获取授权许可。《版权法》赋予版权持有者对其作品享有若干专有权利。就软件而言,这些专属于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包括复制、修改或创作衍生作品以及分发。任何希望行使版权持有者专有权利的行为方都需要获得许可;若无许可,则构成侵权。但《版权法》并未授予版权持有者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否则将动摇版权制度的基础理念。阅读报纸或聆听录制音乐无需获得版权许可;因此,即使您未向版权持有者支付费用,也可以从他人身后共同阅读报纸,或是倾听夏日微风中飘来的音乐。软件用户有时会受到当前主流做法的影响而感到困惑:软件产品常以"拆封合同"形式提供,使用者必须接受制造商提出的合同条款才能使用软件。然而,这并非因为版权法要求此类许可。

这正是 SCO 目前似乎威胁要采取的那类诉讼——即针对版权作品使用者索要侵权赔偿——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的原因。想象一下文学领域出现类似 SCO 当前喧嚣的情景:出版社甲声称由作者 X 创作、出版社乙发行的畅销榜首小说抄袭了其旗下作者 Y 较为冷门的小说。然而,出版社甲的董事长却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我们不会起诉作者 X 或出版社乙;我们只起诉所有购买了 X 书籍的读者。他们必须立即向我们支付阅读许可费,否则我们将追究他们的责任。"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这不符合法律原则。

但自由软件的使用者难道不会进行复制,因而需要为此获得许可吗?《版权法》对软件相关的复制专有权设定了特殊限制。为在单台机器上运行软件,或出于维护或存档目的而复制软件,并不构成对版权持有者复制专有权的侵犯。此类复制行为同样无需许可。然而,若某企业从某个来源获取了 Linux 内核的单一副本,并制作了数百甚至数千份副本用于在多台机器上安装,是否为此需要许可呢?是的,需要——但事实上它已经拥有了许可证。

用户有没有许可证呢?

Linux 内核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它组合了来自成千上万名独立程序员及公司的版权贡献。该程序依据 GPL(通用公共许可证)发布与分发,该许可证允许全球任何人复制、修改和分发代码,前提是所有修改版及原版副本的分发都必须严格遵循 GPL 且仅限 GPL 条款。GPL 要求所有获得 GPL 程序的可执行二进制文件的接收者,必须同时获得其完整源代码(或获取其源代码的明确承诺)以及许可证副本。GPL 明确规定,每一位获得 GPL 程序副本的接收者,都将从所有版权持有者那里获得基于 GPL 条款的授权许可——这些持有者的作品被包含在依据该许可证发布的任何组合或衍生作品中。

需要重申的是,SCO 长期以来一直依据 GPL 分发 Linux 内核,截至本文撰写时仍在继续。它已直接向用户提供了该作品的副本及许可证副本。SCO 无法主张,从它那里获得版权作品及允许复制、修改和再分发许可证的用户,不被允许进行复制、修改和分发。根据任何法律理论,那些已依据一份许可证从 SCO 获得作品的人,都没有义务仅因 SCO 希望其已使用的许可证具有不同条款,而接受另一份许可证。

针对这一基本事实,部分 SCO 高管近期辩称,他们"分发" Linux 内核的行为与将其版权代码"贡献"至内核(假设作品中存在此类代码)的行为存在某种区别。为此他们引用了 GPL 第0条的规定:"本许可证适用于任何包含版权所有者声明、表明可依据本通用公共许可证条款分发的程序或其他作品。" Linux 内核在代码中每个适当位置均包含此类声明;从未有人否认该组合作品是在 GPL 下发布的。SCO(前身为 Caldera)确实曾为 Linux 内核贡献代码,其贡献内容包含在附有 GPL 声明的模块中。GPL 第0条并未为 SCO 提供对该许可证通用规则的例外豁免;它已依据 GPL 分发 Linux 内核,并授予所有人复制、修改和分发内核所含版权材料的权利——只要 SCO 持有这些版权。SCO 不能声称其分发行为是无意的:它多年来一直有意且商业化地分发 Linux。其业务曾受益于数以万计其他程序员的原创版权作品,如今却选择滥用其长期所属社区的信赖,声称自己的许可证"不具字面效力"。当版权持有者声称"你已拥有我授予的许可,但我否认该许可的适用性;请以更高价格获取另一份许可,我便不再追究"时,人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第二份许可会比第一份得到更诚信的遵守呢?

结论

被要求基于 Linux 内核分发者涉嫌侵犯版权而向 SCO 获取许可证的用户,有权提出一些尖锐问题。首先,侵权的证据何在?究竟有哪些内容是从 SCO 的版权作品中复制的?其次,无论该作品各部分的版权归属如何,我为何需要版权许可才能使用它?第三,您自己不是曾依据一份允许所有人(包括我在内)自由复制、修改和分发的许可证分发过该作品吗?当我从您的 FTP 站点下载作品副本,而您向我提供源代码和 GPL 副本时,是否意味着您并未将那些您有权授权的源代码全部以 GPL 许可给我?提出这些问题将有助于企业评估 SCO 的要求。希望我们很快能听到一些回应。

脚注

  1. 截至2003年7月21日,Linux 内核源码的 GPL 授权版本已在 SCO 公司的 FTP 站点提供。
  2. 参见 SCO 媒体发布,2003年7月21日

[*] Eben Moglen 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他无偿担任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总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