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抽絲剝繭邱和順案

2015年06月28日 06:10
2015年06月28日 06:10
邱和順案歷經更審,如今已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作者提供)

張娟芬研究邱和順案甚深,風傳媒連載四天後,一次匯整,讓讀者更能全貌看到邱和順案的疑點,以及司法判決的盲點。

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法務部最近不斷放出要槍決邱和順的消息,似乎在探測媒體風向。高等法院22日也立刻配合,高調發新聞稿來駁回邱和順的再審聲請。邱案卷宗繁多,單單一個最後事實審,判決就有十一萬字。高等法院審判長邱同印、陪席陳世宗、受命周明鴻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竟然能夠在短短十三天之內,就完成調卷、閱覽、評議等過程?這是妥速審判,還是火速審判、一推了事?

邱和順案,一夥十人被控犯下可怕殘忍的兩樁罪行。第一件謀殺,被害人被分屍,軀幹在枯竭的河床上找到。第二件謀殺,小男孩的屍體至今下落不明。兩案發生於一九八七年,邱和順從一九八八年被羈押到二しろまる一一死刑定讞,順便創下我國司法史上被羈押最久的紀錄。這二十三年間,十一名被告像一群裝上電池的玩具小兔子,在跑道上拼命跑,跑最慢的人要被司法吃掉。最先招供的人被檢警當做好朋友,用他來絆倒別的小兔子。跑啊跑,爬起來,再跑。有的人被判個十年八年的,眼看被羈押也已經十年八年了,他們便一一放棄上訴,雖然並不認罪。小兔子累了,只求能夠離開這個殘酷的田徑場。有的小兔子未及離開,死在場上。最後剩下三隻小兔,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邱和順跑最慢,所以,他要被司法吃掉了。

案子在更十一審定讞,也就是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共經過二十五次審理。三級三審,審了二十五次,不會錯了吧?如果第四次審判有個錯,應該會在往後的二十一次裡面被挑出來吧?錯矣,錯矣。邱案活脫脫證明,審級監督完全失靈,淪為審級抄襲,判決愈抄愈長,變成胡亂增生的惡性腫瘤。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國際記者會(截取自youtube視頻)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國際記者會(截取自youtube視頻)

一、柯洪玉蘭案

1、 自白

最後事實審認定的事實是這樣的。柯洪玉蘭是賣保險的,也兼營大家樂。邱和順知道她一定有錢,於是想搶她。柯洪玉蘭身高150公分,體重60公斤,很尋常的歐巴桑身材,這樣要幾個人去搶呢?邱和順決定,要十個人。

他們開了兩輛車,十個人剛好坐滿。林坤明打電話給柯洪玉蘭,騙她說要簽大家樂。柯洪玉蘭騎機車前來,大家邀她去邱和順家談,於是柯洪玉蘭坐進了他們的車。(咦,但兩車十個人不是坐滿了嗎?喔,判決隨後解釋,林坤明改騎柯洪玉蘭的機車,到邱和順家。)

在邱和順家,邱和順開口要五十萬,柯洪玉蘭拒絕。威脅無效,他們決定把柯洪玉蘭帶到輝煌牧場。十個同夥加上柯洪玉蘭都去了。(咦,現在又變成兩車擠十一個人了?既然擠得下十一個人,那剛才幹嘛那麼費事,叫林坤明出去騎柯洪玉蘭的車?)判決認為邱和順準備了三把尖刀與三個塑膠袋,但犯意是強盜。(搶錢幹嘛準備塑膠袋?)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輝煌牧場是個人跡罕至的地方。五個同夥在外把風,五個同夥在樹林裡,毆打脅迫柯洪玉蘭拿錢出來。然後邱和順不耐煩了,他掐著柯洪玉蘭的脖子,又用繩索勒絞,終使柯洪玉蘭窒息。(咦,但是繩索是哪裡冒出來的?剛才不是說邱和順準備三把刀和三個塑膠袋?)不過,他們並不知道柯洪玉蘭死了,所以林坤明往她的太陽穴補了一刀。

好,現在他們知道柯洪玉蘭死了。他們五個人合力把屍體裝進塑膠袋,抬進車子的後車箱,並且決定分屍。他們把車開到一個山上,把屍體抬上山,在草叢裡把屍體的頭、手、小腿剁下來。(為什麼要這麼麻煩?輝煌牧場已經是人跡罕至的地方了,他們圍毆一個人,都沒被發現。他們人手充足,有五個閒人在把風,多安全,直接在輝煌牧場分屍不就好了?為什麼要扛屍上山去肢解?)屍體重新裝成三袋:頭、手、小腿是第一袋。軀幹連著大腿是第二袋。衣物是第三袋。三袋屍體全部載回邱和順家。(屍體載回家幹嘛?輝煌牧場可以丟棄,分屍現場也可以丟棄,載回家幹嘛?)

回到家以後,他們想要棄屍了。兩個人騎機車去丟第一袋。他們把屍袋夾在兩個人中間(把屍體抱在懷裡,不嫌太親暱嗎?),回到輝煌牧場去丟。(早就跟你說丟輝煌牧場就好了啊!)另外三個人開車,從橋上把第二與第三袋丟到排水溝。

這條排水溝是有名字的。在十九世紀前期,那裡建有「中港城」,據信是因為閩粵械鬥而建。先是土牆,後來改築石牆,不變的是牆外的護城河,就是這條大水溝。今日,它在地圖上有許多名字,在邱和順供稱棄屍的這一段,叫做「龍鳳大排水」,因為龍鳳宮香火鼎盛,故名之。中段叫做「射流溝」;再往下,則是「柘榴溝」。「柘」字難寫,於是以訛傳訛,也有人寫成「拓榴溝」。

但更早的名字可能是「榭榴溝」。「榭榴」就是石榴。追究起來,「柘榴」也許是「石榴」的誤寫,因為字形相似;而「射流」可能也是「榭榴」的誤寫,讀音相近。錯誤垂直地累積,為這條河留下好幾個名字,但沒有一個是真的。在判決裡,不論上段中段下段,一律稱為「射流溝」。不管叫什麼名字,它是竹南頭份地區的重要排水系統。水流帶得走的,一路匯入中港溪,沖刷入海;水流帶不走的,殘忍、與罪惡,就留在枯竭的河床上。

判決說,邱和順從柯洪玉蘭皮包裡搶到十三萬,幾個人分一分,散了。但柯洪玉蘭的機車還停在邱和順家。隔天,邱和順把她的機車也「分屍」,解體賣掉,並且把車牌丟在射流溝。(什麼!你們一夥人大動干戈的分屍,還不辭勞苦分頭丟棄,就是為了隱瞞死者的身份;結果邱和順居然把車牌丟回棄屍的地方?這是幹嘛,耍白癡嗎?)

google地圖。
google地圖。

從地圖上看起來,他們好像一群無頭蒼蠅四處亂飛。從記號A的邱和順家出發,到記號B的輝煌牧場,殺了人,千里迢迢把屍體載到記號C,頭份鎮興隆里的不知名小山,去分屍。然後屍塊全部載回記號A的邱和順家,再兵分兩路,一路去記號B的輝煌牧場棄屍,一路去記號D的射流溝棄屍。邱和順回家,隔天,又專程跑去記號D那裡丟棄柯洪玉蘭的車牌。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上述四個地點以及複雜行程,是判決從十名被告的自白裡拼湊出來的故事。這四個地點裡,輝煌牧場與不知名小山,都是人煙罕至之處;射流溝卻是一條劃過竹南鎮熱鬧地區的水圳。那個丟棄地點,距離邱和順家才三百公尺;順流而下,會經過竹南的兩個信仰中心:龍鳳宮奉祀「外媽祖」,慈裕宮奉祀「內媽祖」,距離射流溝都不到兩百公尺。屍體不丟在荒郊野外,卻特地帶回來丟在市中心,好像唯恐沒人發現似的。

最幽默的是,在上述四個地方,一點犯罪跡證都沒找到。沒有刀,沒有繩索,沒有血衣、血跡、屍體,也沒有車牌;什麼都沒有。結果屍體在哪裡?屍體在一個被告從來不曾提及的地方,就是地圖上的記號E。

判決承認,記號D與記號E這兩個地點之間,「或有若干距離」。但判決強調,至少是同一條河嘛;「至於確實地點稍有誤差,或係誤記或係水流飄移,皆有可能」。從google地圖上看,射流溝現在水量豐沛;但當年可不是這樣。刑案現場照片裡,射流溝河面中央沙洲裸露,靠近岸邊也有大約三公尺寬的河床污泥,屍體就擱淺在河床上。氣象資料顯示,從柯洪玉蘭失蹤到屍體被發現的半個月之間,沒有下過大雨。兩地之間有水閘門,而且在竹興國小附近,還有一個幾近九十度的彎道。在冬季的枯水期,一個無頭、無手、無小腿的屍體,要如何從記號D移動「若干距離」來到記號E,真的匪夷所思。

司法裁判講求精確,欲語還休,就是有鬼。「若干距離」,到底多遠?答案是兩公里。兩公里有多遠呢?差不多就是:被告自白說棄屍在總統府,但是屍體卻上了中興橋越過淡水河,而在三重的河岸邊被發現,那樣就是兩公里。

2、 證據

判決敘述的故事彷彿被肢解過,全身筋脈盡斷,完全沒有內在邏輯可言。那麼,外在的證據,支持這個故事嗎?

死因、凶器、跡證、現場,兇殺案件最重要的證據大約就是這些。柯洪玉蘭的死因為何?判決說是「掐壓勒絞窒息而死」。掐是掐,壓是壓,勒絞是勒絞,雖然都可以造成窒息的結果,但是它們是不同的行兇方式。本案主要的鑑定者是楊日松法醫。他在更五審的時候說,死因是掐死不是繩索絞死;更七審時說是掐死;更十一審則改變說法,說不是掐死,而是繩索絞死。因此判決集大成,認定是掐壓勒絞而死,反正一網兜收,總有一個是對的。

看這份判決如何認定死因,就知道它的論證水準。在理由欄參,二之(三)之2,判決承認楊日松的證詞反覆,自相矛盾。但是,判決說:「惟就柯洪玉蘭頸部曾遭掐且柯洪玉蘭係窒息死亡之部分,則始終如一,且有上述客觀之鑑驗書所載之『頸部...,並有拇指大食指大掐壓出血痕』云云可供憑採,應認柯洪玉蘭之死因,係因遭掐壓及以繩子絞勒致窒息死亡至明。」

有問題的判決,常常在最心虛之處,用最強烈的語氣(「至明」、「至為灼然」)來掩護邏輯不通。如果證據充分、論證紮實,就不需要這些陳詞套句。這段論證可以簡化如下:

證人楊日松的證詞自相矛盾。

但是也有不矛盾之處:

鑑驗書也證明被害人脖子有被掐。

結論:被害人是被掐壓勒絞窒息而死。

然而以上三點無一能證明被害人「被掐死」、「被勒死」、或者「被壓死」;「掐壓勒絞窒息而死」的結論憑空而降,不是從他臚列的三點事實推論而來。結論甚且完全忽視第一點事實:同一個證人的證詞自相矛盾,其可信度自然下降。因為我們也可以引他在更五、更七的證詞說,死因不是勒絞;再引更十一的證詞說,死因也不是掐死;從而導出結論說被害人有被掐、但沒死,被勒絞、但也沒死。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如前所述,在被告們供出來的四個地點,什麼也沒找到,所以此案凶器與跡證都掛零。那麼這四個地點到底是不是「現場」,也值得懷疑。倒是記號E的那個地點,成果豐碩:除了屍體以外,還有一個塑膠袋,裡面有一把殺豬刀,一把長方形小刀,一個獸用注射針筒,一條男性賓漢內褲,以及一雙女鞋。女鞋經過柯洪玉蘭的女兒指認,是她媽媽的鞋;而塑膠袋距離屍體僅十七公尺。袋子裡的東西,隱隱指向另外一個人,叫做鄭新福。

鄭新福是殺豬的,他爸媽在頭份市場賣豬肉。他跟柯洪玉蘭的先生是同事,因此認識了柯洪玉蘭,也向她簽賭;他承認欠她賭資四萬元,而鄭新福的鄰居則向警方表示,柯洪玉蘭經常在鄭太太不在家時到訪,經常待兩、三個小時才離開。

袋子裡幾乎每樣東西,都可以連到鄭新福身上。那把殺豬刀上刻著「余承運」三個字,警方循線訪談,余承運說刀是他製造的,這一型號只做了兩百把,而鄭新福的父母曾三度向他買刀,只是無法確定是否就是這一型。賣長方形小刀的老闆說,鄭新福來過他店裡買東西。鄭新福曾與親戚合夥養豬,所以他有獸用注射針筒很合理;而鄭新福家裡找到的內褲也是賓漢,與塑膠袋裡的同尺寸。

柯洪玉蘭失蹤,是76年11月24號的事。鄭新福有一些奇怪的舉止。11月25號,鄭新福身中三刀送醫,起先說被搶劫,後來承認是自己欠債想不開,以尖刀自殘。他住了三天以後出院,隔天就搬家,並且在附近空地燒了一些東西。柯洪玉蘭的女兒與同事在那些殘骸裡,指認出屬於柯洪玉蘭的鋼夾、印泥與保險公司的書面資料。

那個地方是鄭新福租的,租約一年,押金一萬。但他只住了五個月,押金也沒要就搬走了,說倉皇逃走,並不為過。鄭新福的親戚說他們夫婦生性懶散,過去租屋從來不打掃的,但竹南分局發現,他們這次掃得可乾淨,到處都沖洗過了。不過,客廳、廚房和浴室仍然有血跡反應。

屍體被發現的時候,是一個軀幹連大腿的殘塊,頭、手、小腿都被切除,而切面平整,所以法醫相驗報告裡,已經懷疑兇手是殺豬的。現場的殺豬刀、分屍手法、行兇動機、犯後行為等跡象,都顯示鄭新福涉有重嫌,也都與邱和順等人完全搭不上關係。而更關鍵的,則是一通神秘電話。

柯洪玉蘭有一個女兒在「將軍俱樂部」上班,在那裡,大家都用花名。柯洪玉蘭失蹤後半個月,她忽然接到一通電話,對方稱她的本名,然後告訴她:「青草海邊有一個被分屍的人,可能是妳媽媽。」三天之後,柯洪玉蘭的屍體被發現,真的被分屍。

打電話的人一定是涉案的人,否則不會知道柯洪玉蘭已經死了,更不會知道被分屍。邱和順他們沒有一個人知道柯洪玉蘭的女兒叫什麼名字,在哪裡上班。鄭新福跟柯洪玉蘭夫婦都是朋友,柯洪玉蘭又常去找他,他才可能知道。

鄭新福頭上固然疑雲滿天,竹南分局的調查卻沒有找到直接證據。屋內雖然有血跡,但依當時的鑑識水準,無法確定是不是人血;塑膠袋裡的東西也無法化驗。更六審的時候,把扣案毛髮拿去比對,結果與鄭新福不符。最後事實審引用這個檢驗結果,排除鄭新福的嫌疑:「而扣得之毛髮經比對皮質、髓質、色素顆粒、迴旋度等特徵均不類同,並非鄭新福之毛髮,有該局89年8月1日(89)型醫字第100051號函可按(本院更六審卷(三)第12頁),是該檢驗結果,亦足以作為有利於鄭新福之認定。」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聽起來好像有道理——科學證據耶,不信嗎?其實那是一個烏龍檢驗。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所謂「扣案毛髮」是在哪裡找到的,然後才能根據案情決定要驗什麼。毛髮是在鄭新福租屋處的浴室水管裡找到的。那去比對鄭新福的毛髮幹嘛?如果驗出來是他,有什麼好稀奇的,他本來就住在那裡啊,這不是耍白癡嗎?該比對的對象是柯洪玉蘭,因為如果毛髮證實是柯洪玉蘭的,那我們就更有理由懷疑,鄭新福租屋處是不是殺人或分屍的現場,兩人是否確實有私人關係引發殺機。這份毛髮檢驗結果不是什麼「有利於鄭新福之認定」;剛好相反,正因為驗出來發現不是鄭新福,才應該繼續調查追問:那是誰的?是不是柯洪玉蘭的?

更六審將毛髮送驗時待證事項就錯了,此後更七更八更九更十更十一通通沒發現;果真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這不是鑑定技術的問題,而是辦案不用腦也不用心的問題,對卷證不求甚解。僅此一例,就知道這個案子調查證據的水準有多差。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遭駁回(林韶安攝)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遭駁回(林韶安攝)

司法裁判經常必須在兩方的說詞裡,選擇一個比較可能的來相信,因此有的研究形容法庭就是「說故事比賽」。以鄭新福為主角的故事沒有機會徹底調查,我們不知道究竟能不能夠成立,也不無疑點(例如:神秘電話為什麼說屍體在「青草海邊」?),但是有潛力。以邱和順為主角的故事,二十三年來竭盡所能的調查,結果一點物證都找不到,故事情節也自相矛盾,莫名其妙。

3 、法律

更十審被發回的主要理由是塑膠袋所裝的東西,和被告們的自白不符。於是案件踢回高等法院,進行更十一審。但是時光不等人,在更十一審期間,速審法通過了。速審法的直接影響是,如果再不趕快定讞的話,邱和順等人就不能繼續羈押,而必須交保。於是更十一審快刀斬亂麻,乾脆否認那個塑膠袋是本案的證物,這樣就不必調查了,釜底抽薪,一了百了。

那個塑膠袋裡有一雙女鞋。柯洪玉蘭的女兒認出了母親的鞋。檢辯雙方在審理過程對這一點均無爭執,直到判決出爐,辯方才知道自己被突襲了:法官認定那雙鞋不一定是柯洪玉蘭的,也不是塑膠袋裡的東西,所以並沒有證據能證明塑膠袋和這個案子有關。按照正當程序,如果法院對於這份證詞有所懷疑,應該傳證人出庭,並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但是為了把這個塑膠袋切割出去不要調查,法院橫柴拿入灶,剝奪了被告的防禦機會。

更十一審因此犯下致命的錯誤:事實欄與理由欄不符。它的事實欄照抄歷審判決,認定被告們殺人棄屍分裝三袋,兩袋屍體一袋衣物;理由欄卻把第三袋的衣物排除於證據之外,說那跟本案無關。

判決在法律適用上亦有錯誤。當年的刑法有「牽連犯」的規定,就是兩個犯罪行為如果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應論處比較重的那個罪。例如強盜一定得妨害那人的自由,否則那人跑掉了,就搶不到了,所以「妨害自由」就是「強盜」的方法,那麼只要依比較重的強盜罪來處罰就好了。按照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邱和順本欲強盜、結果殺了柯洪玉蘭,這是強盜殺人。林坤明本欲強盜、結果補刀想把柯洪玉蘭殺死,但她其實已經死了,因此林坤明犯強盜罪,補這一刀則是毀損屍體。然後邱和順、林坤明與其他人一起分屍棄屍,這是毀損與遺棄屍體罪。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就邱和順來說,他犯強盜殺人與遺棄屍體,但是遺棄屍體與殺人有牽連關係,因為殺了人必然棄屍,總不可能把屍體帶回家吧?所以按舊法,應論以強盜殺人罪。這部分判決是對的。林坤明呢,強盜與棄屍並沒有牽連關係,應該分別論處,但判決竟然也說這是牽連犯,顯然不合理。還有,判決在事實認定已經指明,林坤明補一刀的時候,犯意是殺人,但結果是毀損屍體;後來大家才決定一起分屍、棄屍。也就是說,林坤明補刀與後來分屍棄屍,雖然都是「毀損遺棄屍體罪」,但是犯意各別,因此應該論以兩個毀損遺棄屍體罪。判決忘記處罰林坤明的第一個毀損遺棄屍體罪,又誤把第二個毀損遺棄屍體罪併到強盜罪裡。

更十一審的判決書長達十一萬兩千多字,但是不必太佩服審案的法官,因為也不過就是滑鼠右鍵複製貼上而已,連手都不會酸的。更十一審的審判長是周盈文,受命詹駿鴻,陪席林海祥。十一萬字如果印出來一定擲地有聲,但是裡面只不過是這種貨色,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都錯。擲地可也!

邱和順母親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作者提供)
邱和順母親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作者提供)

二、陸正案

1、 自白

判決認定陸正案是邱和順等九人所做。他們看中陸正家裡有錢,於是計畫綁架。76年12月21日,陸正下了課去補習班,出了補習班不久,就在路邊被邱和順等人抓上車。陸正在車上叫喊,邱和順臨時起意把陸正掐昏,然後車行至青草湖畔,在湖畔刺陸正兩刀將他殺死,屍體裝入塑膠袋,放在後車箱。開回邱和順家以後,鄧運振與余志祥去丟棄屍體。

人殺死了,但錢還是要,因此自從綁架陸正之後,他們多次與陸家聯絡,最後商訂贖款一百萬。幾經波折之後,陸正母親邱素蓮攜帶現金,在12月30日清晨到中山高速公路99.9公里處,那裡正好有一個陸橋。邱和順等人從陸橋上用繩子垂下一袋,邱素蓮將贖金放入後,邱和順等人收繩取錢。

陸正的屍體沒有被發現。近十年的死刑案件裡,這是唯一一件沒發現屍體的。很冒險,不是嗎?中國近年幾件著名的冤獄平反案件,例如趙作海、佘祥林,都是因為沒發現屍體就認定是謀殺,結果幾年後,「被害人」忽然返鄉了,才知道被告是冤枉的。

屍體在哪裡,是陸正案的致命傷。不僅因為沒找到,而且因為被告們自白的棄屍地點,上山下海無所不到。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團整理了這些錯亂的自白:

版本一:屍體在頭前溪,衣服在寶山的山上。(77.9.30鄧運振)

版本二:屍體從寶山的山上往溪裡丟。(77.9.30余志祥與陳仁宏)

版本三:屍體在距離新竹火車站車行一、二十分鐘的河裡。(77.10.1陳仁宏)

版本四:屍體在新竹市海邊的一個橋下。(77.10.6, 77.10.8陳仁宏)

版本五:屍體在舊港某橋下的河裡。(77.10.8鄧運振)

版本六:屍體從南寮灣邊堤防丟進水裡。(77.10.9鄧運振)

版本七:屍體丟在崎頂海邊。(77.10.9, 77.10.10鄧運振)

版本八:屍體埋在寶山山上。(77.10.9余志祥)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從九月三十到十月十號,十一天裡供出八個地點,水裡、橋下、山上、海邊......一個屍體到底可以丟幾次?根據被告們的自白,去棄屍的是鄧運振與余志祥,所以他們的供詞應該最重要。八個版本裡,鄧運振一人說了四個,山上、河裡、海邊,余志祥說溪裡與山上。當鄧運振說山上的時候,余志祥說溪裡;當鄧運振說河裡與海裡的時候,余志祥又改說山上;兩個人「捉龜走鱉」,供詞一直兜不攏。後來在法庭審理時,兩人都說,他們沒作案哪知道屍體在哪裡,只好亂講。但是警察當真了去找,找不到,回來就刑求。最後鄧運振偷傳紙條給余志祥,叫他講海邊,終於皆大歡喜,因為丟在海邊就不用找了啊,被海浪捲走了嘛。別人「串供」是為了脫罪,鄧運振與余志祥卻「串供」承認犯罪,可見刑求之烈,他們只能先盡一切努力避免被打,其他的以後再說。

八個地點裡,「崎頂海邊」最後雀屏中選,因為它最能解釋與掩飾找不到屍體的窘境。判決認定海邊為棄屍地點的理由是自白。當然,這裡指的是把另外七個版本的自白都切割了以後所剩下的,所謂「可採的自白」。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當晚的高潮時間是十一點,因此判決說:「而依同案共犯鄧運振所供述:『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伊處理屍體』,則由邱和順竹南住處到崎頂海水浴場,已近晚上11時許,適遇當日高潮,而海水開始要從最高潮變成翌日之最低潮,故屍體往海內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海水不斷往海岸外退才能變成翌日之低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被告2人供述丟棄屍體當日之潮汐,已由最高潮開始退潮,即與找不回陸正屍體一節相符。」

判決此處的論理,將氣象資料當作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十一點開始退潮,十一點多棄屍,難怪屍體漂走了,所以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然而判決根據什麼認定丟屍體是十一點多?沒有證據。被告說九點左右去丟的。判決自作聰明說九點多出發、所以十一點丟屍體剛好,根本是鬼扯。邱和順住在苗栗縣竹南鎮龍昇街(地圖標記A),與崎頂海水浴場(地圖標記B)的直線距離還不到三公里;當年沒有西濱快速道路,但開車走苗栗鄉道,也只要十二分鐘。綜合被告自白與氣象資料,正確的推論應當是:如果被告九點多出發,在崎頂海邊棄屍時,剛好在漲潮,屍體應該被沖上岸而不是漂走。氣象資料不能補強被告的自白,剛好相反,它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不符。此判決之不求甚解與不用腦子,又得一例。

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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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為,邱和順殺害陸正的地點在青草湖畔。湖畔哪裡呢?羅濟勳與余志祥指出的地點兜不攏。判決說,反正真的有這麼一個湖,所以供詞雖有些微差距,可能是因為被告對當地地形不熟或者記錯。其實余志祥本來說他們把陸正帶到邱和順家,待了四天,在家裡殺害陸正,然後在寶山挖一個洞埋起來;鄧運振甚至曾經說是他自己殺了陸正!他們的供詞豈止是「些微差距」而已,真真是「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都說是用籃子垂降取贖款,但邱素蓮說是袋子,又兜不攏。判決使出「掐壓勒絞」的絕技,說邱和順同時準備了籃子與袋子,所以兩方怎麼說都對!

2 、證據

死因、凶器、現場、跡證,在陸正案裡所剩不多。死因不知道,因為根本沒屍體。凶器據說是藍波刀,據說被邱和順的女朋友吳淑貞給折斷丟棄了。(好個神力女超人。)殺人的湖邊與棄屍的海邊都一無所獲。但是勒贖的部分,跡證倒有一些,包括打電話勒贖的錄音,指示交付贖款地點的紙條,垂降的繩子,與裝贖款的袋子。

繩子與袋子,是從邱和順家裡找到的。邱和順說繩子是他爸爸出海打漁用的麻繩,而袋子是姪兒的便當袋。麻繩與便當袋都是一般家庭裡常見的物事,如何能證明這繩子與袋子是用來勒贖的呢?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扣案一共有四條繩索——其實這是一筆糊塗帳,警察的扣押筆錄裡說扣押麻繩一條,到了偵查卷裡,檢方的扣押清單說有麻繩三條,等到更四從證物庫裡領出來,又變成麻繩四條了,原來麻繩放在一起還會生出小麻繩啊——,兩條直徑一公分,兩條直徑しろまる‧八公分。交付贖金的邱素蓮出庭作證時說,歹徒垂降的繩索直徑是二‧五公分。差太多了?判決說,邱素蓮當時一定很緊張,天又黑,所以目測不準。判決認為就是這幾條繩子沒錯,邱素蓮說繩子「有油味」,就是因為繩子原本用於捕魚,所以有油味。

捕魚用的繩子不是應該有魚腥味,怎麼會有「油味」?沙拉油、機油、嬰兒油、指甲油都是油,但聞起來味道完全不一樣,所謂「油味」到底是什麼味,足以作為指認的依據?魚腥味是很強烈的味道,會蓋過其他的「油味」,怎麼會聞到油味而沒聞到魚腥味?邱素蓮交付贖款時,難道有聞一聞垂降的繩索?判決認為,一個憂心如焚的母親在黑暗中交付贖金,其目測容易有誤,但是卻根據她的嗅覺,來認定這條繩索就是邱和順的犯罪證據。她的眼睛緊張,鼻子就不緊張?

便當袋上面沒什麼可以查的,邱素蓮也說她沒看清楚;因此,繩索是唯一能夠把邱和順與陸正案連在一起的物證。但其聯繫僅靠這個脆弱不堪的證詞:「有油味」=打漁用繩索。

歹徒要求贖款時,留了好幾張紙條在高速公路上,一關一關的把邱素蓮導引到真正的取贖地點。這幾張紙條上有採到指紋。是誰?邱和順一夥九個人,逐一比對的結果,無一相符。拿過這幾張紙條的人,除了歹徒以外,還有邱素蓮與辦案人員,經過比對,指紋也不是他們的,所以應該是歹徒留下的。也就是說,邱和順等人確實不是歹徒。

筆跡鑑定也沒有結果。刑事警察局鑑定指出,取贖紙條雖是手寫,但是筆畫做作,所以無法鑑定,也就是,與邱和順等人的筆跡並不相符。

判決卻說:「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邱和順等人未犯陸正案。」甚至臆測:「然被告等既有心作案,並預先擬定取贖之計劃,顯早有防範而故意造作失真之筆跡並避免在字條及信封上留存指紋,以免自曝身分,均有可能,故上述無法比對之錄音、字跡及指紋,尚難執以認定被告等未犯案而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上面這兩段話,將本案判決的邏輯展露無遺,就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對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嚴重的侵害,自不待言;就邏輯上看,則是循環論證,像小狗追著自己尾巴一樣。判決的臆測可以簡化如下:

一、案子就是邱和順等人做的。

二、他們避免聲音被辨認。

三、他們避免留下真實筆跡。

四、他們避免留下指紋。

五、所以無法確定是他們的聲音、筆跡、指紋。

六、所以案子就是邱和順他們做的。

有罪推定會形成循環論證。「被告有沒有犯案」是審判的待證事項,有罪推定把待證事項當作前提,先認定他們有犯罪,然後推論,結論是:確實是他們幹的。循環論證是無效的廢話:「因為A,所以A」。這種廢話換一個主角也會成立:「案子是胡關寶做的。他壓低聲音所以聲紋比對不出來,扭曲筆跡所以無法辨認,又避免留下指紋,所以案子就是胡關寶做的。」平常人說廢話,頂多遭人白眼;但是判決是一種司法行動,當判決說這種廢話,其效果是將人送上刑場。

不過邱案判決連「有罪推定」,也推定錯。歹徒如果預作防範,無非是寫紙條的時候戴手套;但是那樣的話,紙條上就會完全沒有指紋。紙條上有指紋,就表示判決假想錯誤。歹徒的手確實有接觸到勒贖紙條,而留下了指紋。鑑驗結果不是邱和順的,那就表示歹徒是別人。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要認定被告沒有犯案,判決就左一個「難」,右一個「難」。但是判決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可面無「難」色:被告供詞不一致,就說在哪裡殺人只是細節,反正都說是青草湖邊就好;棄屍地點不一致,就說講崎頂海邊的才是可採的自白,講其他地方的都是不可採的自白;知道晚上十一點之後會退潮,就恣意認定棄屍時間是十一點以後;繩索粗細不符,就說證人看錯;證人一句「有油味」,就說與被告自白相符;找不到證據,就說被告狡猾機警,湮滅證據;自白不合邏輯,就說被告故佈疑陣;自白與事實不符,就說被告記錯了。

歹徒打了十幾通勒贖電話,其中只有一通能夠鑑定。經過聲紋比對,認為這通電話是余志祥打的。這是民國七十七年時做的鑑定,距離邱案定讞已經二十幾年;有許多事情當年不知道,現在知道了。今日的科學鑑識知識告訴我們,聲音不像DNA或者指紋那樣可靠,一個人無法隱瞞DNA或者改變指紋,但是聲音卻可以故意裝怪聲去改變。而且每個人的DNA與指紋是獨一無二的,可以用來判斷是或不是同一人;聲音卻不是獨一無二的,本來就無法用來斷定是或不是同一人。聲紋鑑定技術非常仰賴人為的主觀判讀,所以鑑定者的專業度非常重要,必須摒除自己的成見與偏誤。判決為鑑定人賴錫欽的專業背書,然而監委李復甸在陸正案的調查報告裡指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的聲紋鑑定須知,至少要40個字以上才能做聲紋分析,而且音質要清晰;賴錫欽卻只依19個字「相似」,就判定打勒贖電話的是余志祥。這個聲紋鑑定的分析先天不足——電話錄音雜訊很多,素材很有限;又後天失調——分析結果只是19個字「相似」,為什麼可以驟下結論說打電話的人就是余志祥?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二十幾年前的鑑定水準,不能滿足今天的司法需求。那麼再鑑定一次如何?

不行,錄音帶不見了。

不只錄音帶不見了,那時新竹地區曾經在古井裡發現一個十歲男童的屍體,檢察官未解剖、未調查,就讓警察草草掩埋,甚至沒有標記。當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要求調查時,已經找不到埋屍之處。不只陸正案裡的錄音帶與不明男童屍體不見了,柯洪玉蘭案裡,在屍體附近發現的塑膠袋、裡面的殺豬刀、長方形小刀、獸用注射針筒、男性內褲與女鞋,也通通不見了。

有爭議的司法案件常常出現這樣的情形:只要辯方聲請調查一個證據,那個證據就應聲不見。好像辯方有一支魔杖,一指,證物庫裡就閃過一道光,然後那個東西就不見了。蘇建和案何嘗不是如此?辯方多少次要求調查兇刀,法院總是說刀不見了;等到二しろまるしろまる三年再審判無罪,檢方一輸,兇刀立刻就找到了。

政黨輪替會令前朝的秘密協議曝光,邱和順案也一樣,如果真想找到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兇手,可能得判被告勝訴,證物才有重見天日的機會。

三、自白

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有罪判決,不是建立在證據上,而是建立在自白上。這個也沒找到、那個也沒找到,那如何證明犯案?就用甲的自白去補強乙的自白,甲乙的自白又一起拿來補強丙的自白,也就是「三人成虎」的意思。邱案同案被告那麼多,成虎三隻有餘,可以組小虎隊了。判決十一萬多字,只見它在眾人的供詞裡鑽進鑽出,不然就是費盡唇舌解釋「為什麼沒有取得物證」。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邱和順等人被捕是一九八八年,比蘇建和案還早。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回憶他們當年如何被刑求,常令聽者毛骨悚然;邱和順案更勝一籌,因為有幾卷僅存的警詢錄音帶(之一;之二),在更十審的時候當庭勘驗,聽者遂有第一手的體會。我演講時播過幾次,總看到聽眾先是驚嚇、繼而神情凝重,往往直到演講結束,還是眉頭深鎖。那惡聲惡氣與拳拳到肉的毆打聲,明明白白的恐嚇,以及台北市刑大警員對於自己刑求成果的得意,完全脫離我們對於「警察」的認知。判決引用邱和順的自白:「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光聽這一句我就笑了。判決以為這句話可以證明沒有刑求,很好笑。法官不必是包青天,但也不能像三歲小孩一樣天真好騙吧?

邱和順母親。(作者提供)
邱和順母親。(作者提供)

辦案的幾位警察:謝宜璋、張景明、張台雄、黃更生,後來被監察院彈劾,又面對司法追訴,成了被告。在台北地方法院84年訴字1262號的法庭,他們的辯詞是:「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哪!您聽聽。「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而客氣並非「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那麼警察對付邱和順,會客氣、還是會刑求?

北韓人說他們最幸福、一切都很好,不表示北韓人對國家很滿意,而表示北韓沒有言論自由。同理,邱和順說「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不表示「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而表示邱和順被打得很慘,一直還沒脫離警方控制,即使問話的是檢察官也一樣,因為隔天警察借提,他又慘了。

台北市刑大偵防車錄到的刑警對話,確實說邱和順「早上一來晚上就翻供,早上一來晚上又翻供」,「我把他『擠』成這樣,不承認不行!你把他打得......」。中文的「擠」是「把牙膏弄出來」的那個動作,台語的「擠」,發音更短促強勁一點,則是「從一管已用完的牙膏裡再硬擠出一點」,是一種極致的逼迫,或許更適合寫成「榨」。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就是警察「榨」出來的。

警察說有刑求,被告說有被刑求,但判決矇著眼睛摀著耳朵,用最無恥的方式為警察緩頰:「員警上開對話內容,或乃因被告邱和順等犯案之證據一一浮現,案情水落石出,破案曙光已露,因而欣喜失態,談話粗俗而已,尚難依此推稱警方有刑求邱和順,是被告邱和順上開抗辯,亦不可採。」你看,又「難」了。

結局

這兩個案子:刑求事證明確。自白互不相符。物證付之闕如。故事荒謬:柯洪玉蘭案路程曲折,選擇在鬧區棄屍,屍體神秘出現在兩公里外。陸正案在漲潮時棄屍,卻找不到屍體,勒贖紙條上有指紋,卻不是邱和順等人的。兩個案子底下都有個潛伏的故事:殺豬刀法俐落的鄭新福,被丟棄在古井裡的無名男童。

把案情全部走過一遍,再回頭看歷審判決,司法實在令人顫慄。

一審,邱和順與黃運福被判兩個死刑,朱福坤、林信純、吳金衡、吳淑貞也被判死刑,一共六人。一個案子判六個死刑,而且是一個這樣殘破的案子,真的很敢。新竹地方法院刑二庭,審判長是黃合?。卷子裡恰好遮掉了法官的名字,好想知道誰那麼勇。

邱和順從頭到尾都被判兩個死刑,如此共十三次。他在更六審竟然只有公設辯護人,那想必是一個絕望的谷底,他放棄了。反正司法要他死就對了。他熬過來了,現在他常寫信、畫卡片,口氣總是很愉快。不過冤案當事人大多都養成了報喜不報憂的習慣。

林坤明被判過兩次死刑,五次十七年。他逃亡八年才落網,所以他沒有被警察刑求,從來沒有自白,也沒有任何他涉案的證據。他還有不在場證明,兩起案發的時候他都在做鐵工。但判決總共就是兩個理由,第一,別人都說你有做;第二,你沒做你幹嘛逃?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吳金衡被判過一次死刑、三次無罪、四次無期徒刑、三次十一年。他是這案子裡的另外一個倒楣鬼,坐上了司法的雲霄飛車。他一審被判死刑,二審被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把二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撤銷了,所以他也得進入更一審。又被判無罪,最高把更一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撤銷了,他又得打更二。還是無罪,最高把更二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又撤銷了,他只好打更三。累積了三個無罪判決,也許他心安了些,在更三他沒有請律師,是公設辯護人,結果居然被判無期徒刑。於是他不敢不請律師了,但更四、更五、更六都被判無期徒刑,更七、更八、更九被判十一年。然後他就死了。

吳淑貞被判過一次死刑、三次無期徒刑、其他九次是有期徒刑,十幾年左右。吳金衡與吳淑貞被判的刑度都不輕,但我也不知道司法到底是不是真心認為他們有作案,因為吳金衡從二審被判無罪之後就當庭釋放,後來即使被判無期徒刑,都沒有羈押;吳淑貞二審被判十四年,但是也就交保了,此後她又被判過兩個無期徒刑,仍然沒有羈押。這兩位簡直是模範生,即使被判無期徒刑也沒有逃,無限期配合司法更來更去。

黃運福一審被判兩個死刑,二審時竟然沒有律師,只有公設辯護人。他二審被判無期徒刑,但是更一卻沒有押他,仍然判無期;更二也判無期,然後又押了。同樣被判無期徒刑,有的人可交保,有的人要羈押,毫無標準可言。判決疾言厲色說他們多殘忍、多邪惡,但是又很放心的判了重罪也不羈押,當他們是守法好公民,縱之必來。司法的公信力都是被法官自己玩完的。對這些人來說,判決只不過是套話陳辭的疊疊樂。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更十一審的判決,有理由與事實矛盾的錯誤,也有適用法律的錯誤;但是速審法擋在眼前,最高法院睜隻眼閉隻眼,依然昧著良心定讞。他們是:審判長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段景榕、周煙平。

對台灣刑事實務看得愈多,愈不會驚訝邱和順案的結局。所謂「給社會一個交代」是也。因此我反而驚訝,怎麼會有律師要接邱和順案。我問尤伯祥律師:「你當初接這個案子的時候,難道不覺得這個必輸的嗎?」

「那時候是林永頌要我接的,而我不能拒絕林永頌。接了以後,看卷就知道,根本就不是他們做的嘛!」

我猜,如果現在去問邱案律師團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得到同樣的回答:「我不能拒絕尤伯祥......然後我看了卷,發現根本不是他們做的嘛!」

與許多冤案一樣。那些幸或不幸知道了冤情的人,忍不住跳下場,也和那些筋疲力竭的小兔子一起,跑啊跑,爬起來,再跑。

くろまる歷審法官名單

一審:黃合?

二審:劉士元 洪清江 薛爾毅

更一:王淇梓 龔永昆 謝俊雄

更二:林書銘 蔡永昌 葉騰瑞

更三:王振興 趙功恆 童有德

更四:許國宏 張明松 游明仁

更五:楊照男 葉麗霞 楊貴雄

更六:許增男 黃鴻昌 蔡彩貞

更七:吳敦 吳明峰 劉慧芬

更八:許國宏 林銓正 洪光燦

更九:陳正雄 許宗和 許錦印

更十:陳博志 許文章 蔡聰明

更十一:周盈文 林海祥 詹駿鴻

定讞判決:石木欽 洪佳濱 韓金秀 段景榕 周煙平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知名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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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19:51
彩虹映天、無所不在 全球企業、品牌挺同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6日做出歷史性判決,讓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在全球各地激起廣大迴響,各大品牌、企業自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紛紛利用推特(Twitter)等社群網站發布彩虹訊息,力挺同志平權運動,色彩繽紛,蔚為奇觀。
救中國股市 人行宣布定向降準
為了搶救近來暴跌的中國上海、深圳股市,人民銀行今(27)日無預警宣布定向降低存款準備率(存準率),宣布將對達標的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降低存準率0.5個百分點,以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結構調整;而自6月28日起,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也將下調,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劉尹絜
2015年06月27日 18:28
文青的天堂!在全世界最有「書香味」的地方睡覺是什麼感覺?
出國旅行或出差下榻飯店時,每當打開床頭櫃或書桌的抽屜,大概只會看到一本聖經,有些則附上飯店的信封信紙或明信片,但如果有機會住在被書圍繞的飯店裡,彷彿睡在圖書館的浩瀚書海中,那種滋味會是如何呢?
小川榭
2015年06月27日 18:00
反同團體:父女相愛可以結婚嗎?網友:腦殘無藥醫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令舉國同志伴侶歡聲齊舞,Facebook亦推出將大頭貼照刷上彩虹顏色的功能慶祝歷史性的一刻。但台灣反同婚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27日卻痛批「美國人的婚姻定義被改變了!」,硬牽拖「如果相愛就可以結婚的話」,那麼「爸爸跟女兒相愛,可以結婚嗎?」結果慘遭網友圍剿,留言「不懂婚姻定義的是你吧!」、「腦殘無藥醫」。
劉尹絜
2015年06月27日 17:52
最低調神秘、卻最受巴黎老饕喜愛的餐廳─眾神之食
若有人問我這樣的問題:「假如,妳知道明天是妳活在世上的最後一天,妳最想去哪間餐廳吃飯?」我想,我會不加思索地回答:「法國巴黎的l'Ambroisie。」
Cathy Ho
2015年06月27日 17:26
台灣性別平權運動大步前進?名律師呂秋遠:痴人說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6日做出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令台灣的性別平權運動人士大感振奮。然而知名律師呂秋遠在臉書上潑冷水,表示這是「痴人說夢」,原因在於台灣選出一群不負責任的立委,這些立委最近又選出4名清一色保守派的大法官。
台灣同性婚姻法案躺30年 伴侶盟:相當可惡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雖然歐洲已有多國開放同性婚姻,但對於把眼光放在美國上的台灣政治人物而言,是一個重要指標,婚姻平權法案在台灣已經努力了30年,現在就差臨門一腳。
劉尹絜
2015年06月27日 15:59
美國同志湧入結婚禮堂 保守派勢力伺機反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6日判決同性婚應全國合法化,同志伴侶摩爾(BenjaminMoore)與羅伯茲(TaddRoberts)便前往路易斯威爾郡資產管理文書辦公室,穿上隆重的燕尾服登記結婚,而郡長也開香檳款待這對新人,為他們慶祝新婚。
劉尹絜
2015年06月27日 14:54
社民黨再推候選人 陳尚志出馬角逐港湖區立委
社會民主黨2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宣布將推派中正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陳尚志角逐台北市第四選區(內湖、南港區)的區域立委。陳尚志指出,「淘汰國民黨、監督民進黨」社民黨不會缺席,對於曾接受公民罷免洗禮的南港、內湖新興民主聖地,將組織草根的力量,爭取選民的認同,同時也為社會平等和新政治貢獻一己之力。
洪德諭
2015年06月27日 14:30
台灣同性婚姻何時合法?法務部:反對一步到位的修法
美國最高法院於26日做出判決,全美國各地的同性婚姻都將合法化。這個消息讓台灣關切同性婚姻議題者大感振奮,臉書上更是一片彩虹。然而面對這股彩虹旋風,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各國國情不同,目前暫不考慮。
蔡英文揭示執政藍圖 劃分6大區域 推動合作建設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27日宣示,明年如重返執政,未來國家治理,將推動區域合作建設、資源下放地方兩結構性的調整,她也說明民進黨的執政藍圖,台灣將分為北北桃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南屏彭、花東金馬等6大發展區域,每個發展區域都有各具特色的未來想像。
顏振凱
2015年06月27日 13:45
想撒錢做社福 又怕影響財政 民進黨縣市長陷兩難
為了替總統參選人蔡英文造勢,民進黨今27日在去年9合1選舉強攻下的台中市舉辦第2次執政縣市長會議。惟據指出,為了「錢事」及是否花錢做社福,與會縣市長有一番論辯。彰化縣長魏明谷、嘉義市長涂醒哲都想撒錢做社會福利,開出許多津貼承諾的桃園市長鄭文燦也以個人經驗力挺,但英文系的嘉義縣長張花冠卻反對,認為會影響地方財政。
顏振凱
2015年06月27日 13:24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 洪陣營:理解同志希望法律保護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6日做出一項歷史性判決:全美國同性婚姻將合法化。對此,國民黨準總統參選人洪秀柱陣營發言人游梓翔表示,對於同性婚姻,洪秀柱向來抱持開放態度,「她非常理解同志希望被法律保護的心情」,但台灣現行法律仍以異性婚姻為基礎,因此,還要經過社會長期溝通,才有望實現。
周怡孜
2015年06月27日 13:14
民進黨兩岸城市交流 桃園副市長邱太三統籌負責
民進黨今年1月間召開中國事務委員會,敲定推動執政縣市與對岸進行城市交流。據指出,27日黨內執政縣市長第2次會議,也敲定未來各執政縣市與對岸的城市交流,由總統參選人蔡英文頗信任的桃園市副市長邱太三,負責統籌對口。
顏振凱
2015年06月27日 13:09
雙城論壇是否成行?柯文哲:有機會還是去
對於今年8月台北與上海雙城論壇疑似觸礁的傳聞,台北市長柯文哲27日上午受訪時表示,雙城論壇定調為促進交流和善意,自己所提的「一五新觀點」雖不見得大家都能接受,不過起碼可以接受,在兩岸為命運共同體的狀況下,交流可以減少隔閡,因此有機會一定去。
洪德諭
2015年06月27日 13:00
3台男運毒赴日 最重恐獲判無期徒刑
又見台灣人運毒遭逮!日本大阪府警方26日表示,田凱平(33歲)、梁健盛(31歲)、湯祖賢(28歲)三名台灣男子今年3、4月間從中國運送約8公斤重的毒品入境日本,在關西機場遭海關查獲,三嫌目前已被大阪地檢廳依《覺醒劑取締法》起訴,最重恐獲判無期徒刑。
李忠謙
2015年06月27日 12:42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 台灣同志立委參選人齊聲呼籲婚姻平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6日通過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對於這項極具歷史意義的判決,包括台南市第四選區綠黨楊智達與台北市第七選區社民黨呂欣潔以及第八選區苗博雅兩位同志立委參選人,都齊聲呼籲台灣政府應著手推動婚姻平權。
洪德諭
2015年06月27日 12:08
陳菊:總統大選 蔡英文得票要高過9合1縣市長得票
民進黨27日在台中市舉行執政縣市長第2次會議,執政縣市長中,輩分最高的高雄市長陳菊致詞時,以「縣市聯合治理平台召集人」身分要求所有民進黨執政縣市,明年總統大選,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的得票,務必要高過去年大選各縣市首長自己的得票,陳菊還要求現場與會者,對她的提議鼓掌力挺。
顏振凱
2015年06月27日 11:38
蔡英文批洪秀柱:國民黨候選人兩岸政策躁進
針對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批民進黨想台獨又不敢講,等到選上才騙選票,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27日受訪時反擊,她強調兩岸政策不能躁進,現在看起來比較躁進的,是國民黨的候選人。
顏振凱
2015年06月27日 11:21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 蔡英文:台灣需要理性對話、縮小差異
針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釋憲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27日受訪時認為,美國這一項判決在彰顯了平等與人權,有相當大的意義。但蔡英文也強調,這項判決代表美國走了很長的一段路,還有很久的社會的對話,台灣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顏振凱
2015年06月27日 11:12
世界最長和最高的玻璃底板棧橋
新建人行棧橋全長380公尺,橫跨部分張家界大峽谷,其底板完全由玻璃製成。有膽量走上棧橋的遊客能夠俯視大峽谷,甚至能看到300公尺以下的谷底。棧橋預計七月完工,將在十月對外開放。
BBC News 中文
2015年06月27日 10:44
美國同性婚合法化 歐巴馬:正義有如雷霆一般到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6日做出歷史性判決,讓同性伴侶婚姻在全美國50州合法化。歐巴馬總統得知這項好消息,立刻在推特(Twitter)上發文表示:「今天是我們向平權邁出了一大步。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伴侶如今就像所有人一樣,擁有結婚的權利。」歐巴馬還為推文加上「愛贏了」(#LoveWins)標籤。
國際中心
2015年06月27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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