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局贯彻落实专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2024年03月18日 15:00

|

Aa

字体:
|

分享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725日至87日对陕西省开展了专项统计督察,并于1129日反馈督察意见。陕西省统计局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夯实整改责任、扎实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督察整改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抓好专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重要检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全力推动整改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第一时间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整改工作专班。对照专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梳理,明确整改责任、任务和完成时限。各市(区)统计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强化协调督导,提升整改效能。省统计局党组充分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统计部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整改工作专班强化日常调度和督促指导,动态掌握整改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改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督促各级统计部门全面落实整改任务,推动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整体联动,务求整改实效。整改工作始终坚持"横向协调、纵向联动、全员参与、一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构建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责任处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形成以上率下、上下结合、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坚持对标对表,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推动专项统计督察整改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对照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确保反馈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履行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

1.坚持做好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落实。各级统计部门将学习内容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并认真落实,形成省级带头学、各市(区)跟进学全面学的常态化学习机制,不断深化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危害性的认识。

2.开展数据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加强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落实统计工作各环节岗位责任,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流程及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全省范围内扎实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一套表"在库调查单位核查,进一步夯实源头数据质量。

3.认真核查统计违法线索,扎实开展重点统计执法检查,突出"四个必查",通过规范统计执法检查流程、加大执法检查频率等举措,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4.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牢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数字观。

(二)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深化治理成效

1.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要求文件精神的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统计工作文件。

2.结合全省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开展省级统计督察。

3.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各类统计造假案件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梳理。组织相关市围绕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等内容重新梳理排查。

4.组织各市开展执法案件查处情况自查,确保统计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5.持续做好专项数据质量核查,针对重点指标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面核查数据质量。

(三)持续推进首轮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1.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统计法律法规以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记录报告制度》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推进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常态化、制度化。

2.持续深入开展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清理工作,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共清理文件9件。

3.持续加强各级"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管理,加大审核力度,开展一套表调查单位入退库自查。

4.推动将统计造假问题纳入干部考察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式考察干部。将"数字政绩"、"政绩观错位"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测评负面清单。

5.研究制定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积极推动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机制。

6.结合国家统计局、省纪委监委关于统计造假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开展警示教育。

7.对市县统计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持证人员参与统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无法独立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列入评比表彰的负面清单。

8.在陕西省统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公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栏目。

三、巩固深化整改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统计工作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陕西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夯实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结合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贯穿统计工作始终。

(二)持续深化专项统计督察整改成效。扎实做好专项统计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坚持将督察整改后续工作与全省统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已整改完成的事项,适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整改成果;对需长期整改的事项,坚持标本兼治,一抓到底。

(三)坚决守住防治统计造假底线。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加快建设全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

(四)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加快推动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氛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725日至87日对陕西省开展了专项统计督察,并于1129日反馈督察意见。陕西省统计局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夯实整改责任、扎实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督察整改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抓好专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重要检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全力推动整改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第一时间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整改工作专班。对照专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梳理,明确整改责任、任务和完成时限。各市(区)统计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强化协调督导,提升整改效能。省统计局党组充分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统计部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整改工作专班强化日常调度和督促指导,动态掌握整改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改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督促各级统计部门全面落实整改任务,推动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整体联动,务求整改实效。整改工作始终坚持"横向协调、纵向联动、全员参与、一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构建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责任处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形成以上率下、上下结合、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坚持对标对表,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推动专项统计督察整改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对照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确保反馈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履行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

1.坚持做好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落实。各级统计部门将学习内容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并认真落实,形成省级带头学、各市(区)跟进学全面学的常态化学习机制,不断深化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危害性的认识。

2.开展数据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加强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落实统计工作各环节岗位责任,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流程及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全省范围内扎实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一套表"在库调查单位核查,进一步夯实源头数据质量。

3.认真核查统计违法线索,扎实开展重点统计执法检查,突出"四个必查",通过规范统计执法检查流程、加大执法检查频率等举措,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4.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牢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数字观。

(二)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深化治理成效

1.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要求文件精神的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统计工作文件。

2.结合全省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开展省级统计督察。

3.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各类统计造假案件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梳理。组织相关市围绕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等内容重新梳理排查。

4.组织各市开展执法案件查处情况自查,确保统计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5.持续做好专项数据质量核查,针对重点指标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面核查数据质量。

(三)持续推进首轮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1.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统计法律法规以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记录报告制度》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推进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常态化、制度化。

2.持续深入开展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清理工作,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共清理文件9件。

3.持续加强各级"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管理,加大审核力度,开展一套表调查单位入退库自查。

4.推动将统计造假问题纳入干部考察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式考察干部。将"数字政绩"、"政绩观错位"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测评负面清单。

5.研究制定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积极推动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机制。

6.结合国家统计局、省纪委监委关于统计造假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开展警示教育。

7.对市县统计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持证人员参与统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无法独立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列入评比表彰的负面清单。

8.在陕西省统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公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栏目。

三、巩固深化整改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统计工作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陕西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夯实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结合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贯穿统计工作始终。

(二)持续深化专项统计督察整改成效。扎实做好专项统计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坚持将督察整改后续工作与全省统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已整改完成的事项,适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整改成果;对需长期整改的事项,坚持标本兼治,一抓到底。

(三)坚决守住防治统计造假底线。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加快建设全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

(四)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加快推动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
  • 政府机构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地方统计网站
  • 社会团体网站
  • 国际组织网站
  • 政府机构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地方统计网站
  • 社会团体网站
  • 国际组织网站

版权所有: 国家统计局  联系我们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 (100826)

京ICP备05034670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2号

网站标识码bm36000002

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保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港澳办
国务院台办
国家网信办
国务院新闻办
新华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电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移民局
国家林草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航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局
国家药监局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兵团
北京局
天津局
河北局
山西局
内蒙古局
辽宁局
吉林局
黑龙江局
上海局
江苏局
浙江局
安徽局
福建局
江西局
山东局
河南局
湖北局
湖南局
广东局
广西局
海南局
重庆局
四川局
贵州局
云南局
西藏局
陕西局
甘肃局
青海局
宁夏局
新疆局
兵团局
天津总队
山西总队
江苏总队
浙江总队
安徽总队
河南总队
湖南总队
广东总队
云南总队
陕西总队
新疆总队
兵团总队
中国统计学会
联合国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
联合国统计司
世贸组织
粮农组织
劳工组织
基金组织
工发组织
教科文组织
世卫组织
世界银行
欧盟
经合组织
联合国开发署
联合国人口基金
联合国环境署
联合国儿童基金
世界粮食计划署
国际组织网站

AltStyle によって変換されたページ (->オリジナ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