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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CJS001/2025-000145 主题分类
名 称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社会救助 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的通知
文 号 昌市政办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17:48:48
发文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昌吉市政府网

【政策解读链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4日   


昌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根据《昌吉州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昌州政办发〔2024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从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多元化救助模式的转变,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低收入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

三、服务内容

(一)照护服务。包括家庭访视、健康管理与教育、照料护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

(二)生活服务。包括家庭适老化改造、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代步代购、家政助洁等服务。

(三)关爱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技能培训、心理疏导、义务教育段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创新服务。针对不同年龄及不同需求的困难群众,开展差异化、个性化救助工程。主要为需求评估探访、能力提升、家庭助洁服务、照护关爱(助餐助医助急等)四类服务工程。

四、服务供给主体

由市政府作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主体,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由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及具备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

五、服务流程

(一)服务需求申请及受理

1.窗口个人申请。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在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申请,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困难群众服务需求,填写服务类社会救助审批表,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

2.平台个人申请。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在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上自主申报需求,上传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申请,由政府购买选定的社会组织收集、分类登记,并会同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困难群众服务需求,填写服务类社会救助审批表,上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

3.主动发现申请。村(社区)主动收集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救助服务需求线索,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填写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申请,上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

4.第三方社会组织代为申请。由社会组织进行摸排,并对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审核认定。

(二)审批确认

各乡镇(街道)依据入户调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建立服务需求清单,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服务内容,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或政府购买服务方提供对应服务。

(三)开展服务

由服务供给主体依照服务需求提供相应社会救助服务。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主体须在服务类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中登记,建立相关服务记录后,方可开展相应救助服务。

(四)建立档案

服务供给主体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应包括救助服务对象身份证、户口本、社会救助对象相关证照等复印件,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申请、审批、服务过程、效果评估等有效材料。

六、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

各相关部门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职责清单,细化目标任务,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召开联席会议,解读相关文件精神,统筹部署工作。

(二)工作推进阶段(20251月至7月)

围绕工作目标,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配合,按照方案要求,有序组织实施。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57月至8月)

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受益人群、工作成效及问题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持续改进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改革试点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民政局开展试点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档案,在开展常态化物质救助基础上,有效拓展服务类救助。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市财政局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从资金使用、服务过程、服务成效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对照工作任务清单,逐条逐项推进工作落实,分类建立档案。市民政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监督服务供给主体开展服务,指导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绩效评估。各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登记、审核认定,建立本乡镇(街道)"物质+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市民政局对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村(社区)要配合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开展入户走访和需求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宣传工作,配合各乡镇(街道)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问效。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分类实施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申请事项提供专业化、人性化、优质化的贴心服务,分类建立"一人一册",定期开展服务从业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技能培训,接受服务效能监督和绩效评估。

附件:昌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


附件

昌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

序号

服务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服务依据

责任单位

供给

类别

1

照护
服务

健康管理与教育

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6岁及以下常住儿童、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8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3次)、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早期筛查、健康问题处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卫委〔201888)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和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卫委〔201888)

市卫健委

基本
公共
服务

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对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科医师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并在村委会成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至少每2周随访1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卫委〔201888)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和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卫委〔201888)

2

照护
服务

访视
服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

为困难群众开展访视服务、摸排评估服务需求、开展救助政策咨询和宣传、安全教育、每人至少探访一次。

市区10//次,山区和牧区20//次,每次访视不小于1小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3

照护
服务

照料护理服务

有意愿入住机构的失能、低保老年人和特困人员

为有意愿入住机构的失能、低保老年人和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半自理每人每月26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5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全自理每人每月20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4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300元;低保中60岁以上全护理且有意愿入住福利机构的老年人参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

4

照护
服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经评估具备康复条件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

通过入户走访、个案服务、档案资料建立等方式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350号)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350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5

照护
服务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困难重度残疾人

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3000/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残字〔202139号)

市残联

政府购
买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000/

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1500/

6

生活
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

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按照民政部《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家庭适老化改造户均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民政部《居家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每人不超过3330元的补贴标准,以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得向老年人直接发放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7

生活
服务

开展"六助行动"

特殊困难老年人及低收入人口中的重病重残人员

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乐、助急等服务。

每人每年补贴600

8

生活
服务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困难重度残疾人

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

按照每户均6000元标准执行。

《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残字〔20225号)

市残联

政府购
买服务

9

关爱
服务

法律援助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按照《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人员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它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市司法局

基本
公共
服务

10

关爱
服务

义务教育段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

专人护理、不能坚持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者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为需以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的615岁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根据每位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由县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灵活选择入户送教服务、设立送教点服务、学校集中开展服务及互联网远程送教服务,开展针对性的义务教育和医疗康复服务。

原则上每周送教1次,偏远地区每月送教不少于2次,每次送教不少于2个课时,每学期送教不少于30课时,其中医疗康复服务不少于总课时的四分之一。

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新教规〔202113号)

市教育局牵头,市卫健委、市残联配合

基本
公共
服务

11

关爱
服务

就业援助与帮扶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开展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州人社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357号)

市人社局

基本
公共
服务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意向,并符合政府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条件

提供就业帮扶,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服务

根据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标准开展就业援助帮扶活动。

《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07号)

12

关爱
服务

困难职工救助帮扶

工会建档困难职工

为工会建档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助建档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新工发〔202026号)

市总工会

基本
公共
服务

13

关爱
服务

技能培训

18-59岁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困难群众

组织18-59岁(其中女性18-55岁)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困难群众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每期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课时执行

按照州人社局面向城乡居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标准,每期每人费用为1200-2100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14

关爱
服务

看护服务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依托各乡镇(街道)未保站等场所为困难儿童每周六日提供一次看护服务。

每次2小时,每人每次30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15

关爱
服务

技能培养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依托各乡镇(街道)未保站等场所为困难儿童提供剪纸、书法、器乐等技能培训。

每次2小时,每人每次30元。

16

关爱
服务

精神文化培育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为困难儿童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体验、角色扮演、情境模拟、观看红色电影、红色故事宣讲、红色文化、历史文化等研学活动。

每次租赁1辆大巴车。

17

关爱
服务

慈善助学服务

低收入人口中有助学需求的人员

组织参加州民政局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造血能力,与援疆省份合作开展培训。

根据项目合同产生交通费用,以山西为例,火车和汽车票价预计每人产生费用667元。

18

关爱
服务

儿童成长园服务

全市中小学生

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比赛

每年进行一次全市中小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自治州团委《关于举办昌吉州第九届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的通知》

市团委

基本
公共
服务

19

关爱
服务

儿童成长园服务

全市少先队员

开展爱心生日会活动

全市各中小学每月开展一次爱心生日会活动

自治区团委《关于在全区中小学校少先队组织中全面开展"共青团爱心生日会"活动的通知》

市团委

基本
公共
服务

20

关爱
服务

社会融入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

帮助困难群众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引导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升自信心,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为困境儿童开展人际交往小组活动,提升人际交往能力,完成小租活动5次。

参照《关于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62号),原则上每人不超过91/次、年累计不超过4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21

关爱
服务

心理疏导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留守儿童

为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等调整服务对象心理状态。一是重点聚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等,落实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心理健康监测。二是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帮扶服务,每月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三是为辖区内有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安全保护、紧急救援等服务。

参照《关于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62号),原则上每人不超过91/次、年累计不超过4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22

关爱
服务

资源链接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留守儿童。

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链接资源,为有需求的困难群众提供各类救助帮扶。

为困难群众成功链接资源。

23

康复
服务

0-16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

具有昌吉市户籍的0-16岁(不含16岁)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

0-6岁智力、肢体、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17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新残字〔2018169号)《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昌州政发〔202179号)

市残联

政府

购买

服务

0-6岁听力、言语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12000/

7-16岁智力、肢体、孤独症少年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12000/

24

生活
服务

开展"四助行动"

低收入家庭中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包括精神智力三级)

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急等服务。

参照《关于印发〈昌吉州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昌州政办发〔202430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关于印发〈昌吉州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昌州政办发〔202430号)

市民政局

政府
购买
服务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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