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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索 引 号 CJS001/2026-000081 主题分类
名 称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主 题 词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的通知
文 号 昌市政规〔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1日 16:43:38
发文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昌吉市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特发布此禁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昌吉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4月至10月,其中9月至10月为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市域(行政区)内的森林、草原及林木边缘防火区范围以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烛、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和燃放"孔明灯"、举办篝火晚会等。

(三)禁火区内严禁点火燎荒、烧灰积肥,严禁焚烧垃圾、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和残枝烂叶等农事活动。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识。

四、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单位要建立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三)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培训演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当以专业队伍为主,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扑救。

(四)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的,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府禁火要求,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五、有效期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由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4—2516119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2590082

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值班电话:0991—3672553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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