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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卫服务费纠纷,新安洁、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上诉!

时间:2025年07月11日 09:15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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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废网了解到,近日,新安洁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因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分别简称"新安洁"、"新永公司")与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通过永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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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9 年 3 月,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与新永公司签订《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由新永公司为崇法寺街道提供辖区全域保洁服务,试运营期限为 1 年,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止,服务费用为 1,100.00 万元/ 年。协议期限届满后,新永公司继续为崇法寺街道提供保洁服务,直至崇法寺街道公开招标定标之日。

崇法寺街道于 2020 年 5 月对"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全域保洁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新安洁参与招标并中标,中标价为 1,098.60 万元/年,服务期限为 3 年。

新安洁中标后,立即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中标项目交给新永公司组织运营团队完成项目各项内容,但崇法寺街道以主要负责人员在调整需等待、疫情防疫优先处理等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新永公司与新安洁向崇法寺街道提供该项目全域保洁服务期间,服务质量通过了崇法寺街道的各项检查,月度考核评分均在 95 分以上。经统计核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 2023 年9月28日止,崇法寺街道共产生服务费用 49,851,799.98 元,陆续支付了 26,943,491.00 元,欠付22,908,308.98 元。

新安洁和新永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崇法寺街道对账及支付,直至2023年9月上旬对方回函称同意签订合同,但却无理要求将服务费降低至45万元/月。 崇法寺街道的前述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新安洁及新永公司的利益,多次协商无果后,新安洁及新永公司于2023年12 月依法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7日获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 6月19日作出判决,出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0,642,168.85 元;

(二)驳回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278.26 元,由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908.26 元,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负担 71,370 元。

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分别通过永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人新安洁、新永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疫情期间服务费用扣减、服务面积扣减及利息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契约精神,彰显司法公正。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 1481 民初 10452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崇法寺街道)承担。 诉讼事实和依据: (1)新安洁公司作为中标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一审法院否定上诉人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资格错误。 (2)一审法院酌定扣减疫情期间 6 个月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证据规则,判决违背国家对疫情影响企业进行保护的基本国策。 (3)一审法院对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服务费扣减,计算方式错误,未尊重合同约定及服务实际。 (4)一审法院存在重复扣减服务费的事实认定错误,违背公平原则。 (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利息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上诉人崇法寺街道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在一审判决支付服务费的基础上减少 4,225,460 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新安洁、新永公司)承担。 诉讼事实和依据: 一审判决减少的服务费数额明显过低、存在部分应当减少的服务费未予减少。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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