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13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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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2025〕115号
当事人:展翔,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展翔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展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展翔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展翔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展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展翔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在从业期间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展翔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展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展翔提出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本人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翔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翔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翔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展翔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159,497,159.49元。
鉴于展翔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展翔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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