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测函〔2012〕26号
关于调整地面气象观测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2012年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和试点工作方案》(气发〔2012〕15号)的要求,为了保证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我司组织制定了《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现予以印发,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同时,为积极稳妥推进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改革调整,提前适应《地面气象测报业务系统软件2004》(以下简称软件)的变化,从北京时3月20日09时至3月31日20时期间所有地面气象观测站开始试用软件V4.0.0版,并按照现行业务规定编发气象报告和上传地面气象要素数据文件(长Z文件),同时SAWSS软件会自动形成新格式的地面气象要素数据文件(长Z文件),供各级业务单位和气象台站做好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准备工作使用。
北京时3月31日20时起所有地面气象观测站正式将软件升级到V4.0.1版,按照《2012年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和试点实施方案》(气测函[2012]17号)完成相应的调整工作。
附件:
二○しろまる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观测 规定 气象 业务 调整 通知
2012年3月6日印发
抄送:减灾司,预报司。
校对:冯冬霞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6号 联系:CMATCEDU@CMA.GOV.CN 邮编:100081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003206 | 京ICP证15008089号-1
版权所有: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