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泰国收入部(RD)发布政府公报颁布一项修改收入法典的法律,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对在泰国销售或提供的外国电子服务(Foreignelectronicservices)按7%的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非居民销售商对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泰国消费者提供电子服务(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无形财产)的,有责任在泰国办理增值税登记、收取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允许进项扣除);如果非居民销售商通过电子平台(eplatform)提供电子服务,则电子平台运营商有责任代表非居民销售商收取和缴纳增值税,但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每个非居民销售商的详细(销售)信息。非居民销售商对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泰国消费者提供电子服务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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