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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Rules
实施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2013年8月30日发布 2014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10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7月31日第三次修订

2015年12月4日第四次修订 2016年1月7日第五次修订

2017年3月31日第六次修订 2018年12月28日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 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六条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F。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三条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ばつ卖出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ばつ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ばつ(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ばつ合约乘数

第十四条 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六条本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七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 8%。

第十九条本合约实行熔断制度。

(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 5%和 7%两档熔断幅度。

(二)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或者下跌未达到5%的,本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5%。

(三)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5%的,本合约进入 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 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本合约上涨或者下跌对应方向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随即生效。

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出现上述情形的,本合约9:30进入 12分钟的熔断期间。

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熔断期间持续不足 12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

第一节交易结束前 12分钟至 15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 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四)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7%的,或者本合约收市前 15分钟内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本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

(五)本合约最后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本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随即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到期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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