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支持和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2025年度黑龙江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启动,欢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踊跃申报。
一、申报对象
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满两年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分型结果是"成长型""发展型"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可登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可选择"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之一自主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31日前。
三、申报方式
1.自主申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https://www.gtgsh.com/)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地方申报窗口中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可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咨询、申报。
2.部门推荐。由商务、人社、文旅、农业农村、住建、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进行推荐。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允许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具体标准
各市级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已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可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咨询、申报。
五、申报注意事项
1.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中的一种类型,如满足多个类型条件,请选取更适宜的一种类型申报。
2.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3."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公示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延长3年。
4.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个体工商户注意甄别防范官方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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