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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其它事项提出途径:

(一)信访:请您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向证监会信访渠道提出。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信访联系电话为010-66210182,66210166。

(二)举报: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及信函方式提出举报。信函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邮编:100033。

(三)投诉:请您参阅《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通过12386服务平台提出投诉。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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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票市场场外配资合规性的问题咨询 编号: 158285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88**********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7月31日 09:51:2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8月05日 16:21:29 答复单位: 市场监管二司
内容:

尊敬的证监会工作人员:您好!最近我通过电话推销遇到了一些股票配资平台的人员,他们往往声称最低 500 元起配,最高可达10倍杠杆。当前我对配资风险已有一定了解,我想咨询一下,当前是否所有的配资活动都属违法违规活动呢?如果一家配资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否有合法合规配资的可能性?如果想参与配资活动,请问应该核查哪些方面的公司资质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因此,未经批准的配资活动都属于违法违规活动。如需了解哪些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首页"信息公示"栏目下"证券公司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标题: 创业投资基金的条件 编号: 158150
投资者姓名: 3*********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9月01日 16:24:0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9月04日 14:37:09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符合什么条件的私募基金能称为创业投资基金?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三)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标题: 关于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进入企业是否会被调出 编号: 155235
投资者姓名: 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11:24:32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11:18:58 答复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容:

6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我想咨询一下,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什么情况下会被调出科创成长层?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科创成长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交所将其调出科创成长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发布前已上市且上市后尚未首次实现盈利的科创板公司,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的,上交所将其调出科创成长层。前述所称净利润、实现盈利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科创成长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交所不对其层次进行调整。



标题: (咨询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编号: 154864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80**********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10:29:56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09:56:00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请问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制定本办法"及第三十条第(三)款"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因此,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标题: 科技创新债券是否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 编号: 151330
投资者姓名: 李** 联系电话: 153**********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17:14:3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5月12日 16:51:38 答复单位: 债券监管司
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公告》)正文中未提及科技创新债券的类型。在2025年5月7日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则提及"《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请问:1、前述科技创新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的表述,是否有规定依据?2、科技创新债券是否包含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科技创新债券是否包含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3、如2中所提及,科技创新债券包含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的,那么产品名称是否可直接命名为XX科技创新债券,而无须在产品名称或简称中体现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的特征?申报文件编制、信息披露时是否仍应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编撰、进行信息披露?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及相关新闻稿已明确科技创新债券主要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暂不包含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鼓励发行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科技创新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命名、申报文件编制、信息披露等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对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证券咨询服务的话是否需要备案 编号: 151328
投资者姓名: 奕** 联系电话: 18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3月05日 08:28:07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3月10日 15:03:03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
内容:

成立证券咨询服务公司,若是对个人或者非上市公司进行证券相关的咨询服务的话也需要备案吗?如果需要的话,在哪里提交备案?感谢回答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具体要求请查看证监会网站【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核准。(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68/c4188211/content.shtml)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私募投资基金7年存续期小于母基金的8年以上的期限错配,是不是违规 编号: 143933
投资者姓名: 王** 联系电话: 139**********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5年02月26日 08:18:55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5年03月03日 16:01:02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内容:

你好!某私募投资股权基金A,存续期合同约定是最长7年,其基金管理人将A基金全部投向母基金B,而母基金的存续期是8年以上,A基金的持有人的首次持股日期也早于A企业对B基金的首次日期,简单地说就是,A基金退出的最后到期日早于B基金退出的最后到期日1.5年以上,导致A基金到期无法及时退出,引发了流动性风险。 请问A基金管理人的这种期限错配的投资模式是不是违规?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基金业协会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或者接受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应当不早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个月以上,不晚于上层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 个月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层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错配事项;(二)本基金承担国家或者区域发展战略需要;(三)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的母基金;(四)上层基金投资者中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题: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有时间限制吗? 编号: 139457
投资者姓名: 刘** 联系电话: 131**********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08:40:13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年12月19日 08:54:04 答复单位: 上市公司监管司
内容:

针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的中。第八条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人员;(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请问证监会领导,1、要是一家指数成分上市公司一直不发布市值管理制度怎么办?制定并发布市值管理制度有时间限制吗?2、要是公司内部制定了,没有公开披露,但是董事会一直不审议怎么办?有时间限制吗?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八条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我会将持续督促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指引》第十一条,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标题: 如何判断一家证劵公司是否合法合规。 编号: 133408
投资者姓名: 杨** 联系电话: 13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17:12:59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年10月15日 08:24:58 答复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
内容:

您好,我打算入职一家证劵公司,但是自己没有甄别证劵公司真假的能力,请问怎么才能判断一家证劵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呢,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www.sac.net.cn)信息公示栏目已公示了所有正规证券公司的名录,供您查询。您也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公司相关信息。请仔细审慎甄别您拟入职的证券公司是否为正规证券经营机构,以免上当受骗。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标题: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申请 编号: 125630
投资者姓名: 周** 联系电话: 136********** 电子邮箱:
留言时间: 2024年07月08日 16:50:04 所在省: 地址:
答复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10:52:25 答复单位: 广东证监局
内容: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申请办理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回复:
您好,感谢您关注证监会网站公众留言栏目!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您咨询"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申请"相关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免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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