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研究生院

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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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
作者:学位办
上传时间:2025年01月20日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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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20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予点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山东师范大学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 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行使有关学位授予点建设、学位授予或撤销以及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事项等职能的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一般应从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中产生。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学位办"),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按学科门类或学 位类型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 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各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由主席 1 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办公室和兼职秘 书。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分委员会所设单位各学科 推举产生,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分委员会 组成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 年,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调离本校、暂时离职学校岗位超过一年者,不再担任委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适当增补或调整个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自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学校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予点的有关报告。

(三)制定学位授予细则,审核授予及不授予学位人员、 并做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分 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做 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新 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 定。

(七)审批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 和要求。

(八)受理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投诉或者举报, 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相关人员学位的建议, 以及授予学位的异议事项处理建议。

(二)提出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和年度招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不称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三)审定所辖学科专业各类学位授予标准。

(四)推荐优秀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 科研成果及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评奖参选名单等。

(五)负责所辖学位授予点的规划、 申报、建设、评估与 管理。

(六)负责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与评估。

(七)负责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相关问题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调研、协调并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三)本校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四)经主席同意,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下同)一般于每学期末举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 持。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非重大事宜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 出决定时,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过 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办存档。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文件《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3 年修订)》 ( 山东师大校字〔2023〕94 号)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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